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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取得折扣價 別忘實價報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提醒民眾,若有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時,如在簽訂買賣契約後有取得折扣優惠,未來出售房地列報取得成本時,應要以扣除折讓後的實際支付金額作為該不動產的買入成本。

報稅虛報取得成本 補稅罰鍰伺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提及,民眾沈先生於2020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金額為1,4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3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後,並未再重新簽約。2022年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也僅檢附買賣契約書,並以1,4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沈先生虛報取得成本300萬元。除應按照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之稅率45%核算,應補徵稅款135萬元外,另考量其違章情節後,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43萬2千元。

該局也提醒民眾,由於民眾在持有房地後,往往經過一段時間才出售,因此民眾購屋簽約後,如果有發生折讓的情形,記得要保存單據,以免日後出售時誤以折讓前的契約總價申報成本,而遭受要補稅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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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民眾雖有上述虛列成本的情況,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能夠自動補報且依法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者,就可免受處罰。

購屋取得折扣價 別忘實價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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