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中市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夫妻間贈與土地、房屋 適用法令不相同
台中市稅務局新聞提及,夫妻間贈與土地或建物,依適用法令不同而有不同課稅規定。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贈與房屋,則為契稅條例所明定課徵範圍,應申報繳納契稅。贈與契稅,受贈人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5萬元。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及房屋的課稅規定不同,夫妻間贈與房屋應如期申報契稅,以免加徵怠報金。
(出處: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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