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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贈與房屋 應報繳契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要報繳契稅?」財稅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依據此條規定,得以免徵贈與稅及緩繳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財稅局也指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依據此規定可得知,契稅條例並無配偶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因此,即便是配偶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屏東縣財稅局提醒民眾,夫妻贈與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請民眾注意期限,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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