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內政部營建署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對於建物增設升降機需求提升,以及確保建物具備足夠的公共安全性,於今年3月預告「建築技術規則」中的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以及建築設備編第一條的修正草案,上述修正內容已在7月19日正式上路。
此次修法主要是針對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的修正內容,對於1982年7月15日前領得使用執照的6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約302.5坪)的老舊建物,在增設升降機時,未能符合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避難層出入口最小需達120公分標準者,可有條件將避難層出入口寬度縮減至75公分以上;包括地面層以上每樓層的居室樓地板面積小於200平方公尺(約60.5坪)者、建物樓梯牆面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各戶面向樓梯的開口均裝設有符合規定的防火門窗者,在修正後法案上路後,皆可適用75公分以上的避難層出入口寬度規定,增設升降機。
此外,營檢署為執行建築物消防設備檢討,於修正內容中,新增施工編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未來建築物的消防設備,如在消防法令中有相關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消防法令的規定,進行相關設備檢討。
至於施工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的修正內容,主要是增加屋頂出入口須設置緊急求救裝置的規定。營建署表示,為避免民眾反鎖受困於屋頂平台,並因嘗試爬牆脫困導致墜樓傷亡事故,修正法案上路後,不論建物屋頂的避難平台,或其他屋頂出入口,均至少必須設置一處緊急求救裝置,供民眾向外求援。
另建築設備編第一條的修正內容,僅是為配合經濟部在2018年修正「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名稱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因而修正法條中的實際內容未有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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