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羚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期針對非營利事業登記地址但實際供營業使用的處所,包括傢俱展示販售場、倉庫、建案接待中心等,進行稅籍清查。台中市稅務局提醒,無論是否為營業登記的處所,房屋只要實際上供營業使用,均應按照「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實際使用情形 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的稅率計課。供自住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2%,而營業用房屋則按房屋現值課徵最低3%。
台中市稅務局說明,所謂營業用,除了門市交易處所外,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的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董監事辦公室,或為營業目的展示中心、存放貨物之倉庫…等,均屬供營業使用。即使房屋非位營業登記的地址,或未辦營業登記,但實際作為營業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此外,若營業商號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登記,屋主也未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前,仍會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用,可申請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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