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大樓管委會,利用對外出租大樓停車位、外牆及屋頂,增加社區收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對外出租收費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大樓停車場供住戶使用,並由管委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可免徵營業稅;不過若是以管委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出租大樓外牆、頂樓或停車位給非住戶租用,租金收入屬於銷售勞務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單月租金超過20萬元 應使用統一發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管委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臺幣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可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不過如果超過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管委會如果有將大樓的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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