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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再生能源條例 新建物達一定規模應設置太陽能發電

立法院今(29)日正式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上設置一定容量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續將由經濟部與內政部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立院三讀修正再生能源條例 新建物達一定規模應設置太陽能發電(資料照片)

本次修法旨在解決能源轉型遇到的問題,並為淨零轉型創造機會,優化再生能源推動的法制環境,有效整合相關行政程序,加速再生能源的發展。行政院會於去年12月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除行政院版本,立法院多位立委及黨團也分別提出修正草案版本,併案審查。今天完成的三讀程序,主要依據了行政院的提案。

在太陽光電方面,這次修法為有效利用民間建築物的屋頂,經濟部參考了德國柏林的立法經驗,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相關的建築範圍、規模、容量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和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後續將由經濟部和內政部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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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岸風電,此次修法擴大了可設置的範圍。原條文針對離岸風電設置訂有「不超過領海範圍」的限制,但隨著離岸風電技術的進步,已經克服了水深等條件限制。因此,修法刪除了「不超過領海範圍」的限制,擴大了離岸風電的可設置範圍。具體的開發範圍將透過跨部會聯合審查機制進行把關。

修正條文的重點,還包括小水力發電部分,鼓勵將水利設施納入小水力發電整體規劃。修正原先對小水力發電的定義,除結合既有水利設施的條件外,還鼓勵利用圳路、水道、淨水廠等潛在場域透過引水進行發電,鼓勵多元水利設施參與發電。

生質能發電方面,修正條文刪除原有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僅能設置於工業區的限制,並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使農業設施、工廠等農林剩餘資材可就近用於生質能料源運用,增加尋址彈性,減少料源集運的環境效應與成本。

地熱能方面,為使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請程序及權責機關,有一致明確規範,並加速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審查,推動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這次修法新增了地熱能探勘許可和地熱能開發許可的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或限制。

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的報告時表示,此次條例修正,符合淨零轉型再生能源發展最大化的政策方向,有助打造更友善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並精進國家再生能源法制基礎,並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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