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的制度不良,甚至有民間推動者協助公部門進行市地重劃,卻因此被判刑。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自辦市地重劃爭議座談會,與會的學界代表認為這是制度不良的不合理結果,政府應針對自辦市地重劃儘速訂立專法,以利自辦市地重劃的推動。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在會中進行專題報告,楊智傑指出,現行市地重劃有三大問題,首先是法規缺乏實施者角色,只能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先天極度不合理、有害於自辦市地重劃」的設計。其次是將已簽約地與未簽約地主一併套用費用負擔,配回土地計算方式,法規上一併套用,並未予以區別;第三則是「計算負擔總計表」費用負擔,包含工程、拆捕、業務費用、利息等,均需按政府標準編列審查,與事實狀況偏離。
楊智傑指出,對照公辦重劃的拆遷補償,完全依政府評定標準,但自辦重劃的地上物所有權人不接受政府補償標準,重劃會並無強制力,實務上自辦重劃者只好付出更優渥的補償金,也會因工程延宕造成更多利息支出等等。但開發商所有費用,卻必須遵照初期通過的計畫表,導致費用即使暴增,仍無法編列至負擔總計表。
對此,楊智傑認為在實務上,因法律未明確開發商的實施者角色,加上簽約或未簽約地主配地模式皆同,導致開發商雖與大多數地主有契約在先,但面對少數未簽約地主,仍被迫需按照獎勵市地重劃辦法計算配回之土地,因此開發商只好調整負擔總計表,即使已經過地方政府核定,結果法院不考慮實務執行的難處,還是造成開發商被依背信罪判刑。
這讓楊智傑感嘆,「鼓勵民間力量協助公部門進行市地重劃的制度,竟然會導致民間推動者被判刑,全是制度不良導致的不合理結果。」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特聘教授陳明燦則認為,以目的論來看,公有土地自然一律參與都市計畫,但涉及人民土地財產,在法律事項和准駁的判定基準都要審慎考慮,也是未來制定專法所要面對的問題。不過陳明燦也不諱言,若公保地只有1人反對,其他99人都贊同重劃,基於每個人都有公共性,這時候1個人私權保障與其他99人的公共利益相比,必須加以衡量,是否准駁就要列入考量。
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陳立夫指出,目前市地重劃依據的平均地權條例,只有12個條文規範市地重劃,且都是基於公辦重劃的角度,後來為鼓勵自辦重劃,才增加第58條「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這樣子的法規基礎不夠完整;尤其自辦重劃涉及人民財產,基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未來應修法讓其健全。
前大法官廖義男則對自辦重劃「準用」公辦重劃,兩者的界線提出質疑,也對自辦重劃制度提出疑問,認為現行制度中缺乏專業實施者,是否能透過私法契約委託?否則就該在法令中清楚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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