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塗銷登記』!
留意塗銷登記的應備資料是否齊全,如有任何疑慮可向地政士或代書詢問哦~
塗銷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143、144條》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所進行之登記,稱之塗銷登記。
常見之塗銷登記之類型
- 抵押權
- 地上權
- 他項權利
- 不動產役權等
權利塗銷登記之原因
《民法 第762、764條》
- 混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其他物權消滅
- 權利之拋棄
- 權利被終止
- 存續期間屆滿
- 債務清償(例如: 房貸還清)
- 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
▌申請方式
- 親自辦理
- 委託他人代理
▌辦理塗銷登記應備資料《各縣市地政局/地政事務所》
- 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抵押權或他項權利等)
-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義務人印鑑證明
抵押權忘記塗銷該怎麼辦?
《各縣市地政局/地政事務所》
因長時間未辦理抵押權塗銷,可能會有相關文件遺失、找不到債權人重新開立清償證明書,如需辦理塗銷:
- 可向地政事務所補辦抵押權塗銷手續。
- 原申貸機構如果發生合併、倒閉,無法再補開立清償證明書時,只能尋求司法途逕,須經由法院判決。
* 補辦相關流程與資訊可向地政士諮詢。
▌注意事項!《土地登記規則 第7、148條》
- 依法規之土地權利,除土地登記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 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其為需役土地者,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參考資料🔎 內政部地政司、民法、土地登記規則、各縣市地政局/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