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傾斜率超過兩百分之一,就要修復賠償;房屋傾斜率超過四十分之一者,更是達重建標準。(圖非建物頃斜,而是照相特效) |
徐姓民眾於九十八年十月透過仲介向陳姓女子購買台北市一棟房屋,總價為一千五百萬元,徐於交屋後發現房屋有傾斜及漏水情形,委請專業土木技師檢測,發現房屋傾斜度已超過容許率,而陳女在售屋時,於現況說明書上「是否有龜裂傾斜情形」卻勾選為「否」,刻意隱瞞房屋有傾斜之情事,這棟房屋既為「傾斜屋」,有重大瑕疵,陳女應賠償他的損失。
陳女則辯稱,房屋的屋齡為三十五年之中古屋,雖有些微傾斜之瑕疵,應屬正常折舊現象,房屋價值及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並無滅失或減少之情事,應不得視為瑕疵。
鑑定房屋確已有傾斜
台北地方法院於訴訟進行中囑託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鑑定,認定房屋確有傾斜,且該傾斜現象係於陳女交屋前即已存在。房屋目前之 傾斜率在八十一分之一至兩百七十五分之一間,未達立即影響結構安全之程度。(按:房傾斜率超過兩百分之一,就要修復賠償;房屋傾斜率超過四十分之一者,更是達重建標準。)
法院認為,房屋傾斜,容易造成牆面龜裂或管線折損等現象,且房屋之功能除供居住使用外,亦屬保值之資產,依通常交易觀念,房屋傾斜其價值必然產生貶抑。因此,這棟房屋之傾斜率雖未影響結構安全,但必定會減少房屋價值,構成「物之瑕疵」,判決陳女應賠償徐的損失。
可以求償污名化減損
法院指出,依現行法令規定,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賣方需提出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容應揭露建物屋況等資訊。如果房屋經測量認定是「傾斜屋」,縱使並無居住安全顧慮,但房子已有「污名化減損」,未來買賣交易時,仍會造成市場買方存有瑕疵心理,導致交易價格減損之損害,所以買到傾斜屋可求償的項目除了直接減損外,還可以求償「污名化減損」。
關於房屋傾斜而減損之價額部分,法院委請另外一家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傾斜屋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減損」和「間接減損」,房屋傾斜價值減損比率為百分之十二‧二,依雙方買賣交易價格一千五百六十萬元乘以價值減損比率百分之十二‧二,即一百九十萬三千二百元,此即為徐姓民眾可向陳女求償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