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界良莠不齊,有部分的仲介獲知有人要賣屋時,的確會不請自來,不斷騷擾屋主,要屋主給他機會幫忙賣房子,屋主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貼上「仲介勿擾」作為擋箭牌,但是「仲介勿擾」可以解釋成屋主的房子不要賣給或委託給有仲介身分的人嗎?
屋主聲明「仲介勿擾」
「仲介勿擾」的真意,只是希望房仲不要來打擾。(圖為大樓管理室)。 |
法院曾經有這樣的案例,王姓屋主去年三月在售屋網刊登自行售屋之訊息,聲明「仲介勿擾」,在一家房仲公司擔任負責人的黃姓婦女有意為兒子購買房屋,約公司員工林姓友人一同前往看屋後,決定購買王姓屋主的房子,雙方簽約後,房子登記在黃婦兒子的名下。
房屋售出後不滿一年,王發現黃婦及陪同看屋的林姓男子都在同一家房仲公司工作,他非常不滿,認為他最初刊登售屋訊息,已明確載明「仲介勿擾」,又在雙方簽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再載明「買方自行看屋,未委託仲介看屋」,已經表明不願與仲介人員接洽或房子售予仲介人員,黃及林故意隱瞞仲介之身分,讓他陷於錯誤而同意出售房子。
買方具有房仲身分
王寄存證信函給林及黃,表明買方有隱瞞房仲身分訂約,要求函到三日內主動道歉並釋出善意,否則將依違反誠信和違反契約內容,「解除」買賣契約,他並願依原價購回此屋。但黃及林不肯,王於是告上法院,要求黃婦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將房子回復登記為他所有。
黃及林則反駁,黃婦要幫兒子購屋,林陪同黃看屋,均非本於其仲介身分執行仲介業務,林也未曾為代理行為,黃婦也無給付報酬予林。王雖於售屋訊息中載明「仲介勿擾」,但其真意應僅是王不欲負擔仲介費用之額外成本,並不是指「絕不賣給仲介人員或任何與仲介有關之人」,即使王內心有「房子絕不賣給任何與仲介有關之人」的想法,但並沒有對外做出該意思表示,王無權主張撤銷出售不動產買賣契約。
法院判決王敗訴,因為「仲介勿擾」的真意,只是希望房仲不要來打擾,不要打電話也不要按門鈴來打擾屋主的居住安寧,好讓屋主自行售屋,「仲介勿擾」這四個字看不出來有不願房子售予仲介人員的意思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