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女子前年出售自己的台北市房子,售屋廣告記載「景X社區一樓三房二衛含車位…」,陳姓女子以一九八○萬元購買,劉女依約完成移轉所有權、交屋,但陳女以劉女未交付「固定車位」為由而拒絕支付尾款一百萬元,劉女因而提告。
因停車位引起糾紛
但陳女也提出反訴辯稱,雙方的買賣契約附件(即廣告單)已載明「自售羅斯福路五段景X社區一樓三房二衛含車位……」等文字,可見「平面車位一位」是雙方買賣之標的,劉女交屋時卻表示停車位並非一定有,尚須抽籤,劉女就停車位的給付顯有瑕疵,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賠償她的損失。與她尚欠的尾款一百萬元抵銷後,劉女還要再給她一四○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雙方的買賣契約約定「本買賣範圍包括共同使用部份及車位之持分在內」,買賣契約附件所載「…三房二衛含車位」,堪認買賣契約之買賣標的物包含「一個車位」,但該社區房地並未就停車位部分編列獨立建號,可見社區停車位使用係附隨於區分所有權人就共同使用部分之共有權而來。買賣標的所包含之「一個車位」,指的是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可供停車之共用部分使用權。
停車位不得無法使用
買賣契約雖未約明停車位之位置及使用方式,但於寸土寸金之都會區中,停車位一位難求,有無停車位可供使用,常為一般購屋者之考量因素之一,應認雙方合意買賣之停車位,為社區地下室的停車位,使用之位置因待抽籤而不固定,但不得有無法使用之情事。
高院指出,該社區共有四百二十戶,只有三百五十九個停車位可供住戶抽籤使用。依該社區規約,社區停車位係依戶戶平權及機會均等原則由住戶分享,目前雖有停車位可供陳姓新買家使用,但無法確保將來亦是如此,劉女所交付停車位確有未能完全行使使用權之瑕疵給付情形。陳女有權請求劉女賠償。
法院指出,若社區四百多戶皆申請停車位計算,每戶可抽到停車位使用之比例既為百分之八十五(即三五九位停車位÷四二○戶),則劉女所交付之停車位,將有百分之十五比例未能取得使用權,依停車位之市價計算,則陳女因劉女不完全給付所受損害為三十一萬五千元,與陳女積欠之應付買賣尾款為抵銷後,判決陳女應付劉女買賣尾款為六十八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