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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構成凶宅要件

目前法院實務認為,「凶宅」是指在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限定在凶殺或自殺,而是著重在死亡事件是否足以影響住戶心理或房屋交易之價值,如果足以影響,應即屬於「凶宅」。而意外致死案件的場所,民眾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因此,意外死亡構成凶宅要件。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過這麼一件案子,陳姓男子在三年前向朱姓屋主購買台中市的一棟房子,屋主在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針對「本戶是否曾發生兇殺致死、自殺致死或其他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勾選為否,但陳男購買交屋後經鄰居告知,始知悉房屋在六年前曾發生林姓男子在屋內游泳池內意外死亡,陳男不滿買到凶宅,憤而提告。

函釋凶宅不包括意外事件

朱姓屋主則反駁,依內政部九十七年七月的函釋,「凶宅」係指在屋內發生凶殺或自殺,不包括意外事件。林姓男子死亡原因為溺水,應係失足落水而溺斃,故為意外死亡,並非兇殺或自殺致死。依內政部上開規定之意旨,這棟房子並非係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事之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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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則指出,依民間一般看法,凶宅係指曾發生過凶殺、自殺、意外致死等死亡案件的場所,因民間信仰認為,人如非自然死亡,其鬼魂往往徘徊於其最後死亡之處所附近,此無論是否為迷信或無稽,在國人大都敬畏鬼神的心態下,確實產生嫌惡及畏懼的心理。

意外致死會造成負面影響

法院認為,我國社會民情,一般社會大眾既對於此類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心理,居住於其內之住戶,除會對其居住品質產生疑慮外,在心理層面上亦會造成相當大之負面影響,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

本件賣方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本戶是否曾發生兇殺致死、自殺致死或其他非自然身故之情事」,係勾選「否」,顯然雙方將其他非自然身故情事,與兇殺致死、自殺致死,同列為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的重要因素;林姓男子在屋內游泳池失足落水而溺斃,房子既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事,自屬於民間俗稱之「凶宅」。法院請一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認為房子是凶宅會減損百分之二十的價格,判決朱姓屋主應賠償陳姓買家一百二十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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