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買房屋後如果發現房子有瑕疵時,通常賣方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但是購屋者若明知房子有瑕疵卻還購買,這時候出賣人可以不用負擔保之責任。
法院判斷買方是否「明知房子有瑕疵」,主要看契約的約定;倘若契約中有「依現況說明書記載交屋」或是「買方充分認知,絕無異議」,或「買方已充份認知並同意以現況買賣」之類的記載,並且買方在上面簽名蓋章,都可以証明買方「明知房子有瑕疵卻還購買」。
室內違法隔間為套房
郭姓買家在四年前購買王姓屋主名下的桃園一棟房子,雙方過戶後,郭在前年接到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公文,指房屋無室內裝修許可證明竟違法隔間為套房,要求他回復原狀,郭姓買家不得已花了一百二十六萬多元將房子回復原狀。郭認為王姓前屋主在賣屋給他時,故意不告知房子有違法隔間為套房的瑕疵,向王求償一百二十六萬多元。
王則抗辯他並未故意不告知上述瑕疵,亦未保證裝修合法,郭姓買家係明知房屋違法隔為四間套房,仍然願意買受作為投資出租使用,郭購屋後,還承受原先的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繼續出租套房收益,自不得於買受房屋二年後,始請求他負瑕疵擔保責任。
買方於契約成立時,就知道建物有瑕疵者,賣方應不負擔保之責。(示意圖) |
明知房子有瑕疵還購買
台灣高等法院傳訊當初仲介這件買賣的葉姓女房仲作証指出,房屋原本格局是三房二廳的住家,王姓前屋主將其隔成套房出租,內部有四間套房,郭姓買家於簽約前已實地察看瞭解,她也有告訴買方,王姓前屋主沒有保證套房是合法裝修,因為通常隔成套房是不會去申請,都是自己找人隔間。
高院認為,這棟房屋主要用途為住家用,根據雙方買賣契約所附的房屋格局圖顯示,房屋於買賣時並未留設住宅房屋通常應有之客廳、廚房等空間,郭姓買家簽約前既曾多次進入房屋察看,並經房仲告知,已知悉該房屋曾經王姓前屋主自行裝修改變隔間為每間附加衛浴之套房出租使用,顯與一般住家不同。
民法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但是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就知道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高院指出,買賣契約載明依現況交屋,而郭係明知房屋未經申請裝修許可證明而自行改裝室內格局,而仍予買受,則王依約交付房屋予郭,並無不符合債之本旨之情事,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判決郭姓買家敗訴確定,王不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