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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門口裝監視器也會挨告?

【文/住展雜誌】很多民眾為了避免自家發生竊案或其他居住安全,會在自家門口裝上監視器,沒想到卻被鄰居控告侵犯了他的隱私權;究竟在哪個區域裝設監視器才是合法的?所謂隱私權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杜姓男子與周姓女子都住在新北市一棟大樓的五樓,兩人是鄰居,杜男指控周女未經同層住戶同意,即擅自裝設二支監視器攝錄五樓整層公共空間,包含電梯口、樓梯間及他的住家門口,他每天出入均被拍攝入鏡,侵害他的隱私權,訴請法院命周女拆除監視器,並賠償他。

架設監視器確保安全

周女辯稱,她為獨居女性,屢遭不名人士破壞住家大門,多次報警均未能改善,架設監視器乃為排除將來可能發生之竊盜或其他居住安全之危險,架設的監視器位置係在她自家門前,且錄影角度屬該樓層之公共空間,攝錄角度範圍有限,並未涵蓋杜男的住所,杜男的隱私權並未因此受損。

台灣高等法院調查發現,周女裝設的這二支監視器,其中一支監視器之方向正對杜男居住房屋大門,同時拍攝角度亦包含該樓層電梯,另一支則對準同層之樓梯空間,確屬杜男及其他住戶、訪客出入必經之處,周女在未經杜男同意之情形下,透過影像取得杜男的生活作息等相關資訊,自屬侵害杜男的隱私。

周女雖辯稱她家經常遭竊盜,係警方建議其裝設監視器以供防盜使用,並非為侵害杜男的隱私權而為;但高院認為,住家防盜方式有多種,設置監視器並非唯一之方法,即使為防盜而有裝設監視器之必要,惟周女可以透過裝設攝錄角度較小,不照射公共梯廳,僅攝取其自家所有房屋門際之監視器,而達成同樣之防盜效果。

裝設監視器,須先經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示意圖)

不得以防盜為由卸責

高院指出,周女在維護己身居住安全與尊重他人隱私權相互間,應採取侵害最小之方式為之,但周女卻使用攝錄角度對準杜男出入梯廳空間之監視器,即有未當,周女不得以防盜為由卸免因架設監視器侵害杜男隱私之責,故判決周女應拆除那二支監視器並賠償杜男一萬五千元。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要在自家門口裝監視器防盜,在安裝時要特別注意角度,監視器鏡頭角度若是正對鄰居家門口,則當對方開門時,監視器會拍到對方家裡的擺設和居家情形,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還會因為侵犯鄰居隱私而被判賠償。

若是拍到公共領域 (例如樓梯間),因樓梯空間屬其他住戶、訪客出入必經之處,事先須經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否則仍可能侵害他人的隱私,造成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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