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房仲業者隱瞞交易資訊的糾紛時有耳聞,最常見到如隱瞞漏水、海砂屋與兇宅等,讓不知情的民眾因此買到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兇宅、違建、結構傾斜等房屋,消費者事後當然可以求償,但如果房仲業者本身也被賣方所騙,不可歸責於房仲,那麼房仲可以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洪姓男子在三年前透過三禾不動產仲介公司,以六千九百多萬元向黃姓屋主購買其高雄市的一棟房子,洪已支付全部價金,並取得房地所有權,但去年他突然接獲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之拆除通知,房屋增建部分業於民國一○○年一月、三月分別受報拆處分,洪遂與賣方黃女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由黃女返還洪部分的價金。
房仲負有調查的義務
洪男認為,三禾公司既收取高額佣金,本應就建物增建部分是否受報拆通知此一重要訂約事項,負據實報告及調查義務,但他在民國一○二年十二月簽約購屋時,買賣契約書檢附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針對「增建部分是否曾被拆除或接獲拆除通知或公告拆除」乙欄卻勾選「否」,房仲顯未據實告知,亦未針對有無受報拆之事實善盡調查義務。他要求三禾公司賠償他的損失。
三禾房仲則辯稱,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係依照賣方黃女告知而勾選,房屋增建部分是否曾受拆除通知,非屬公開事項或房仲得向主管機關查詢者,僅得由出賣人告知,本件係賣方黃女未盡其出賣人告知義務而為不實陳述所致,房仲公司無從查證,不可歸責,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房仲業者本身被賣方所騙,買方不可歸責於房仲。(示意圖) |
故意隱瞞不歸責房仲
高雄地院認為,賣方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簽約時,故意隱瞞房屋增建部分於民國一○○年一月、三月分別曾接獲工務局拆除通知,並於三禾公司仲介人員向其確認時,故意為不實之陳述,因此,房仲辯稱簽約時不知房屋增建部分曾接獲工務局拆除通知,確實有據。
法官指出,房屋增建部分,係不能補辦手續之實質違章建築,房仲曾向工務局查詢違建查報處分,工務局承辦人員回復要本人才可查詢,可見簽約當時違章建築是否經工務局報拆之資訊,仍非房仲業者得輕易查悉,則簽約當時房屋增建部分是否為工務局查拆之違建,仍非公開之資訊,亦非房仲業者得輕易查悉,此等資訊僅能仰賴賣方提供。
而三禾公司之仲介人員於簽約時,均有向賣方確認該屋增建部分是否曾接獲拆除通知,賣方卻一再故意隱瞞而為不實陳述,自難認三禾公司仲介人員未盡查證義務而具可歸責性,因此,法院判決房仲人員不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