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市區地價寸土寸金,很多大樓停車場紛紛改建成機械式停車位,雖然機械停車位比起一般平面車位價格少了三到六成,但事後必須要額外負擔機械維修費用,如果真的要選擇機械車位就得要認清,機械難免故障,要注意維修保養問題。
陳姓女子在五年前透過房仲向徐姓男子購買台北市北投區稻香VILLA社區的一棟房子及坐落於該建物地下一層的機械停車位一個,全部買賣價金為一千零六十八萬元。點交後,陳女的停車位卻發生多次機械故障無法使用之情形,經其他住戶告知,始知該處地下機械停車位機械故障情形屢屢發生,於一年內因故障維修服務紀錄高達九十餘次。
停車位多次故障
陳女認為她買的這個車位顯已不具備機械式停車位於任何時間均可停車、取車之通常效用,且該瑕疵於雙方簽立買賣契約、移轉所有權時,均已存在。於是寄存證信函給徐男,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中有關停車位部分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該車位之價金。
徐男則抗辯稱,房地及停車位移轉交付予買方使用時,停車位並無瑕疵,縱偶而不能停車,業經建商委託廠商修復完成,並有完工證明可證,故該瑕疵已不存在;且他當初向建商購買房地時,建商要求需連同停車位一併購買,故陳女不得僅返還停車位給他,應連同房地一併返還,因他徒留停車位並無使用之可能。
機械車位難免故障,要注意維修保養問題。(示意圖) |
瑕疵無修復可能
士林地院判決徐男敗訴,應返還陳女買停車位的價金九十一萬多元,理由是,陳女購買的停車位於一年內因機械故障無法使用而維修之次數,高達九十餘次,經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為,造成停車位設備故障頻率異常之原因為機房滲水,對設備之機電組件均產生極負面影響,機械設計方面之車板移動不同步;倘在目前結構下之任何措施均不能保證各車板移動同步,則停車設備無修復可能性,宜全部拆除運回工廠依新設計結構拆零重建。
法院指出,這個停車位確實存在機械故障之瑕疵,顯已無法達成一般機械式停車位應能隨時停、取車輛之功能,且於五年前交付陳女使用時,即存在瑕疵,無修復可能性,已堪認定,陳女自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這個停車位有獨立的產權,可與房地分離而單獨移轉所有權,而停車位單獨買賣於不動產交易市場亦非罕見,故陳女解除停車位買賣契約,對徐男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停車位買賣契約既經陳女合法解除,停車位價格依「要約價格及最後成交價」之比例計算,為九十一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