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房屋曾經發生火災,售屋者卻隱瞞此事,未告訴購屋的民眾,這時,購屋的消費者除了可以請求房子的修補費用外,還能請求房子受到「火災汙名化」影響的損失,這是法院最新的見解。
顏姓民眾去年六月花了三百三十萬元,向石姓屋主購買桃園市的一棟房子,石姓屋主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內「是否曾經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物損害」,親自勾選「否」。但顏姓民眾在八月進行房屋整修時,發現天花板有電線外露、鋼筋裸露、牆壁斑駁,問鄰居才得知房屋曾發生氣爆火災,顏再去函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確認房屋的確於十五年前發生火災。
火災造成價值減損
顏姓民眾進行線路換新,管路復原、室內天花板噴白,花了六萬多元,除了請求石姓售屋者賠償外,並請求火災汙名化影響房子的減損價值為十六萬多元,合計二十三萬多元。
石辯稱房屋雖於十五年前發生火災,但對於房屋並無結構或其他損害,當時的劉姓屋主已經修繕恢復至正常屋況,並居住多年後才於七年前出售予廖姓男子,廖再出售給他,房子並無減少其通常效用,顏請求損害賠償,並無理由。
桃園地院認為,民法規定「出賣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屬於一種法定無過失責任,房屋雖經劉姓前屋主修復,但是顏姓民眾在購買時並未充分被告知房地曾發生火災之事,且房子經顏整修而掀開輕鋼架,仍可見天花板燻黑、斑駁、電線外露及鋼筋裸露,足認房地確有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不能僅以買賣契約上記載現況交屋之約定,作為免除石姓售屋者應負瑕疵擔保之責任。
房屋曾經發生火災,售屋者應告知買方。(示意圖) |
銷售須先揭露缺失
法院指出,本案火災並未造成人員死亡,但一般買賣市場對於曾發生火災應有減損價格之心理,(按:此即所謂火災汙名化影響的心理,類似凶宅汙名化影響的心理),考慮一般凶宅汙名化影響依發生經過時間、死亡情形、死亡地點、產品類別、房地價值比例、週知狀況而有不同,其影響比例從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不等。本案發生火災至今已逾十五年,考慮火災與凶宅汙名化之影響差別及一般買方對價格影響之敏感度,認為以未發生火災原評估價格之百分之五為汙名化影響。
房屋銷售前應將諸項缺失揭露,否則事後售屋者不僅恐遭被罰款且需賠償損失,而房屋缺失揭露,房價必定折損。法院考量房屋距上開氣爆火災已逾十五年,價值減損部分已因時間經過而較為淡化,判決石姓售屋者應賠償房子修補及火災汙名化影響房子的減損價值共計二十三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