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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宅要有合法的溫泉水權

【文/住展雜誌】秋意濃、天氣涼,正是泡湯好時機,有不少建商順勢推溫泉住宅,「發現溫泉!養生不用上山下海」、「首創南洋風尚露天風呂泳池SPA」,「溫泉戶戶到府,讓您天天享受」、「在家享受渡假飯店國際級泡湯休閒生活」,看了這些廣告真的會讓人心動,但你購買時要注意該建案是否有合法的溫泉水權。

溫泉宅建案一定要合法取得溫泉開發許可,才能取得溫泉水,但這只是第一步,建商接著還要向地方政府申請取得擁有溫泉水井所有權、溫泉廢污水排放許可、溫泉水權狀、取得開發完成、安裝住戶溫泉水錶等的証明,取得各項許可後,再依「溫泉取供事業申請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溫泉營運許可,這樣才能將其開發的溫泉水供購買溫泉宅的住戶使用。

消費者購買溫泉住宅一定要先確認溫泉宅的水權。(示意圖)

看了廣告才心動購屋

總瑩建設公司五年前在桃園市推出「湯城世紀」預售屋建案,廣告宣稱「就在市區地段,北臺灣最珍貴的溫泉,可以養生、可以享受…」、「湯城世紀首創南洋風尚露天風呂泳池SPA,還有溫泉戶戶到府,不必出遠門就能天天養生」等語,林姓民眾因此以六百萬元買了一棟房子,但自今年四月交屋迄今,建商均未提供溫泉讓住戶使用,林一狀告上法院。

總瑩公司反駁,公司已領有水權狀、完成溫泉開發,且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變更得作為基地住戶使用,但因溫泉設備屬公共設施之一部分,須點交予管理委員會後始能使用,然目前建案基地因住戶人數未達標準,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故無法將公共設施點交予住戶使用,房地交易並無林姓民眾所指之瑕疵存在。

建商有供應溫泉義務

桃園地院認為,桃園市政府雖回覆建商原則同意總瑩公司所提變更計畫,但仍須辦理後續事宜,並非以此表示總瑩公司已完成應具備之提供合法溫泉水源、溫泉設備及享有溫泉內容等,總瑩公司於交屋時,仍無法將其開發之溫泉水供住戶使用,總瑩公司自應就其出賣房地,具有欠缺合法溫泉可使用之瑕疵,負擔保之責任。

法院指出,民眾購買溫泉住宅的目的就是要使用溫泉,建商有供應溫泉的義務,建商交屋時未提供溫泉供住宅使用,房屋不具備雙方約定可供使用溫泉之效用,應屬「物有瑕疵」,判決建商要賠償住戶八十一萬多元。

消費者購買溫泉住宅一定要先確認溫泉宅的水權,如果買的是成屋,可以立刻打開家中的溫泉相關管路測試一下,如果買的是預售建案,最好是在契約中註明「交屋時,建商應提供合法的溫泉水」,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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