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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答應的公設不見了?

【文/住展雜誌】購買預售屋時,如果建商在廣告文宣中宣稱會提供交誼廳、健身房等公設給住戶使用,但房子蓋好後,建商說好的健身房等公設都跳票,這時,住戶可以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

建商漢翔開發公司五年前在新北市新店區推出地上十三層、地下三層、戶數逾六十戶的的「碧潭捷市」預售屋建案,在廣告文宣大篇幅強調社區頂樓將設置「三百六十度環景空中花園」,並提供交誼廳、健身房與棋藝室等公設給住戶使用,林姓住戶等二十九人簽約購屋,等到交屋後發覺建商答應的這些公設都跳票,憤而提告。

建商說好的公設落空

二十九位住戶指出,決定購買「碧潭捷市」社區的主因,就是深信漢翔公司在售屋廣告文宣所稱,社區頂樓將闢建空中花園,還會有交誼廳、健身房與棋藝室等公設,結果二○一二年交屋後,這些說好的公設都落空,屢次要求漢翔履約卻被拒,建商應依各戶持分比例賠償他們。

建商則辯稱,這些公設都未列入售屋契約中,只算漢翔免費贈送住戶的美化環境設施,並無義務非得提供,何況契約記載「本約美化工作…賣方可變更設計,不負違約之責」,代表漢翔有權決定是否施做,不算違約。

台北地院認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故消費者如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於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應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建商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建案廣告內容。(示意圖)

廣告視為契約一部份

本件林姓等二十九人於購買房屋之際,並無具體建物及設施可供對照參考,而建商的廣告內容足以影響二十九人締約之意願,廣告應為二十九人與漢翔公司間房屋買賣契約之部分,漢翔公司自負有履行之義務。

至於契約記載「本約美化工作…賣方可變更設計,不負違約之責」,法院指出,這項約定事項至多僅係賦予漢翔公司對頂樓空中花園設施之「修改權」,非謂漢翔公司有權決定施作與否。

法院表示,漢翔有履行施做「空中花園」的義務,但因提告住戶拒絕漢翔補做「空中花園」,漢翔可以不必再對此負擔賠償責任,但仍有提供其他三項公設的義務,建商答應的交誼廳等三項公設跳票,會使社區整體價值減損,判決漢翔須賠償提告住戶各七萬元到二十多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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