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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建商廣告評定標準

【文/惟馨周報】售屋廣告引起的糾紛相當多,如果建商的廣告內容不實,你當然可以提告,但要注意建商的售屋廣告是否屬於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雙方在契約中如明確約定將廣告內容排除,廣告就不是契約的內容了。

立益建設公司多年前於新北市深坑推出「立益百合花園」預售屋建案,廣告DM強調之『首創別墅社區會館俱樂部,規劃有四季溫控游泳池、健身館、韻律中心、芳香蒸汽室、宴會交誼廳』等完善公共設施,李姓民眾等四十六人看了廣告為之心動,與建商簽約購屋。

將停車位改為公設

等到入住後發現,建商興建的公共設施竟是將「停車位空間」變更為「社區休閒活動設施」場所使用,被新北市政府認定是違建處罰;公平交易委員會也認定建商的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科處建商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李姓民眾等四十六人查覺上當,告上法院要求建商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建商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但簽約時倘雙方已就廣告內容另為約定,那麼該廣告並不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份。也就是說,依據契約自由原則,買賣雙方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將廣告內容排除。

買賣契約可排除廣告內容。(示意圖)

建商並未欺騙買方

雙方簽定的預售屋契約中約定,「一樓公設包括健身房、韻律教室、游泳池、交誼廳、蒸氣室等區域原為自設停車位區域,委由建商代為規劃。」可知購屋者已知道公共設施原為自設停車位區域,交由建商代為規劃,這些公共設施為取得使用執照後施工修改,為一般所謂「二次施工」而與原使用執照圖面不符,建商並沒有欺騙購屋者。

建商二次施工後,將公共設施點交予大廈管理委員會簽收移交清冊,建商並出具公共設施保固證明書,後來管委會開會討論決議「因公共設施均係以增設停車位違規使用改建而成,是不合法,如因開放不幸發生意外,民事罰款及刑事官司,須由主任委員及全體住戶負擔,故先不開放,要求建商減少房價補償。」這些公共設施係屬可使用之狀態,只是管委會決議「不開放」,這不能夠怪建商。

法院指出,縱使建商因廣告內容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而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惟此乃建商就廣告內容應受行政法規即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範疇,買賣房子的雙方仍應以買賣契約所載內容為履約之依據,雙方於簽約時,已就廣告內容中包含公共設施另為約定,購屋者就不得主張廣告內容已成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因此判決李姓民眾等四十六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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