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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卻水塔裝設在頂樓為佔有?

【文/住展雜誌】公寓大廈樓頂平台屬於大樓各層所有人全體共用,任何住戶若要單獨使用樓頂平台,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且使用平台時不得影響樓頂平台原先設計的逃生避難功能。

一家蔬果專賣店在新北市永和區一棟大樓租用一、二樓房屋作為店面,經營販售水果生意,因其店內冷藏設備之需求,店家未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竟擅自於該大樓之樓頂平台裝設冷卻水塔設備,安裝多部冷氣室外主機使用,因冷卻水塔運作時常造成噪音及震動,讓其他住戶不堪其擾,大樓管委會於是提告要求店家遷移冷卻水塔設備。

店家則說,他們在民國九十一年就經營水果行生意,在大樓樓頂平台放置冷卻水塔,乃係經過當時的管委會同意,並非無權占有,他們簽下切結書同意每月補償管委會五百元回饋金,作為大樓之公共基金,這棟大樓本為住商共同大樓,店家在樓頂平台設置冷卻水塔之周遭皆設置有圍籬,並不會影響任何住戶安全及吵雜到住戶。

若單獨使用樓頂平台,須經過社區決議同意。(示意圖)

成立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

新北地方法院審查店家提出的切結書,切結書上面有管委會的簽章,法院認為管委會當時確有同意提供大樓社區樓頂平台給店家放置冷卻水塔,並同意店家以每月繳付五百元給管委會作為代價,雙方業已成立「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但未定期限之租賃關係,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管委會已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以存證信函向店家終止該租賃關係,店家應回復原狀並返還占用之共用部分予管委會。

法院指出,店家在大樓樓頂平台放置冷卻水塔及相關附屬設備,並未經大樓該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亦未約定於「大樓管理規約」內,店家抗辯占用大樓樓頂平台而放置冷卻水塔及相關附屬設備係有權占有,並非有據。

影響全體住戶居住安全

判決指出,大樓之樓頂平台一般作為火災之避難場、屋頂出入口、避雷針、共同天線、火災時之通路,店家在平台上設置固定之工作物冷卻水塔,不僅破壞大樓樓頂平台之原始設計及整體外觀美感,且嚴重妨礙其他區分所有人原得利用樓頂平台作為火災避難場,屋頂出入口,及各種逃生避難救援用之通路,店家已明顯改變大樓建築原樓頂平台之態樣,堪認已影響全棟建築物之景觀及全體住戶居住安全。

法院認為店家在樓頂平台裝設冷卻水塔及相關設備已變更樓頂平台之使用性質,妨害全體共有人之權利,判決店家敗訴,應拆除在樓頂平台上的冷卻水塔等設備,將樓頂平台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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