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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需擔負瑕疵擔保責任

【文/住展雜誌】買房子最怕買到漏水屋,房子如有漏水,影響居住安寧,即屬物之瑕疵,售屋者要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這是一種法定責任,不管售屋者對於瑕疵之發生有無故意或過失,都要負責;若售屋者在房地的現況說明書上勾選「房子無滲漏水」情形,事後查出勾選不實,售屋者就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黃姓女子在二年前透過房仲向賴姓屋主購買新北市的一棟房子,賴姓屋主保證房子並無任何漏水,在房地的現況說明書並載明無滲漏水情形,但房子交付後,黃女發現屋內有多處嚴重滲漏水情形,找防水公司會勘後,認滲漏水由來已久,賴姓屋主蓄意隱瞞房屋漏水資訊,讓黃女火大,要求賴姓屋主賠償修復漏水費用及房屋價值減損等共二百多萬元。

現況說明書上勾選不實

賴姓屋主反駁,房子的前陽台處曾經因房屋年久在接縫處有漏水,已請修漏師傅修復,因此於勾選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是否有滲漏水情形」時,未注意有備註說明,認為已將原有之陽台漏水修復,故勾選為否。並無特意隱瞞房屋狀況之事。

賴男表示,房屋漏水原因係因該大樓屋頂長年使用失修,並非因其行為所致,應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且房屋之漏水是在交付後始發生,對交屋後因中古屋屋頂年久失效始發生之漏水,他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台北地院指出,房屋於二○一四年二月交屋,黃女於交屋不到一個月即發現漏水,足見房屋之漏水原因於交屋前即已存在。黃女並非專業人員,且建築物是否因防水層品質不良而致滲漏水,不是肉眼可以察覺,應屬民法規定的「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不能僅因黃女曾看屋多次或未於交屋前反應滲漏水情事,即推認其已承認所受領之物。

房屋若漏水,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示意圖)

房子漏水即屬物之瑕疵

法院認為,售屋者所負之「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一種法定責任,若售屋者在房地之現況說明書上勾選「房子無滲漏水」情形,事後查出勾選不實,售屋者就要負瑕疵擔保責任。且屋齡之多寡與有無漏水乃屬兩回事,不能以中古屋價格低,即認買受人接受或知悉所買受者為一有漏水問題之房屋,而不能對出賣人求償。

公寓大廈房屋用途在供居住使用,倘有漏水,足以影響居住目的,屬於物之瑕疵。雙方於締約時已明確約定賴姓屋主於交屋時,應交付無滲漏水情形之房屋,現在賴男交付的房屋既存有滲漏水瑕疵存在,顯然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黃女自得依民法規定向賴請求損害賠償,判決賴男要賠黃女一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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