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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訊是房仲的秘密嗎?

【文/住展雜誌】很多房仲公司僱用員工時,都會規定員工所獲悉之客戶基本資料、受託仲介銷售之不動產其坐落、坪數、價格、委託銷售期限等資訊均屬公司之營業秘密範圍,歸屬公司所有,員工倘若離職也不得複製或利用該等客戶機密資料,如果員工違反這項規定要賠償公司的損失。但這些客戶的資訊真的是房仲公司的營業秘密嗎?

仲成不動產經紀公司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僱用陳姓男子,雙方簽訂員工及承攬特約經紀人員服務契約,在契約中約定陳男於公司服務期間內所獲悉之客戶基本資料、電話、住址、受託仲介銷售之不動產其坐落、坪數、價格,委託銷售期限、公司之營運方針、市場分析等資訊均屬公司之營業秘密範圍,為公司所有,雙方契約終止或解除時,陳男不得持有、複製或利用該等客戶機密資料,亦不得洩漏於他人。

客戶資料外洩爭議

陳男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離職,到另一家房仲公司工作,仲成公司指控陳男在這家房仲公司有三件成交的物件與仲成公司之客戶物件完全相同,陳男顯係將仲成公司之客戶資料等營業秘密洩漏予另一家房仲店成交獲利,致仲成公司受有無法成交之營業利益損失,而這三件成交物件之總價金合計四千多萬元,仲介酬金百分之六計算,仲成公司共受有二百多萬元之仲介酬金損失,陳男應負責賠償。

陳男反駁,這三件成交物件均係他離職後始接獲客戶委託賣出或買入,仲成公司不可能因這三件成交物件獲有任何利益,亦無損失可言。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客戶姓名地址電話、委託出售物件地址、物件成交價及照片等資料,是否屬於雙方服務契約所稱之營業秘密?

房屋仲介人員可依一般管道查知之資訊,不算營業秘密。(示意圖)

客戶資料容易打聽

台北地院認為,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營業秘密」,須具有秘密性,始有保密之必要,倘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可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之資訊,自不具備秘密性而非屬公司之營業秘密。

法院指出,仲成公司刊登之房屋銷售廣告,其上均記載物件所在路段、樓層、坪數、屋齡、委託銷售價格等資訊,而一般房仲人員依廣告上所登載之部分物件地址資訊,即可透過手機軟體、向同行打聽取得不動產物件之完整坐落地址,再進行拜訪屋主或透過詢問管理員、網路搜尋、查詢戶籍謄本等多種管道取得所有權人姓名、電話等,可見物件詳細地址及客戶基本資料等相關資訊,屬房屋仲介人員可依一般管道所查知之資訊,沒有任何秘密性可言。判決仲成不動產經紀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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