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謝姓男子委託房仲公司賣房子,隱匿妻子曾在屋內自殺,房子已成凶宅的事實,在房屋現況欄上,勾選不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死亡案,被高雄地檢署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法院最近出現愈來愈多的案例,認為隱瞞凶宅訊息售屋的行為構成詐欺罪,謝男的案例只是其中一例,今後如果原屋主故意隱瞞凶宅訊息的話,購屋者可以控告對方詐欺罪。
過去消費者買到凶宅,都是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司法實務上認為隱瞞凶宅訊息售屋的行為構成刑事上的詐欺罪,值得售屋者警愓,千萬不要故意隱瞞凶宅的訊息,以免吃上詐欺罪官司。
在現況說明書勾選不實訊息
謝男是在前年委託房仲出售高雄市房子,房仲業者提供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要他填選「是否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他為求順利出售房子,爭取較高的成交金額,涉嫌在這欄位上勾選「否」,並在宋姓買家商談購屋時,一再向買方表示房屋不是凶宅,直到雙方成交後,買家才聽說這房子是凶宅,憤而對他提告。
檢方根據過去的相驗資料,確認謝妻幾年前在屋內自殺身亡,認為此事件是屬「必要告知」及「重要交易」事項,足以影響房價的起落,謝男刻意隱瞞,就是詐欺行為,依普通詐欺罪嫌起訴謝男。
過去法院判決多件類似的案例,售屋者明知房子曾發生有人在屋內上吊自殺死亡,仍故意隱瞞房子是凶宅的訊息,向買家詐稱房屋並非凶宅,並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本建築改良物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說明欄內,勾選「否」之選項,致買家陷於錯誤而購屋;法院認為這種行為構成了詐欺罪。
不可故意隱瞞凶宅的訊息,以免吃上詐欺罪官司。(示意圖) |
隱瞞凶宅訊息具有詐欺意圖
法院的理由是,依一般社會之觀點,人之死亡為生命之現象,年老生病死亡,或意外跌倒送醫後死亡,並不忌諱。但自殺則屬冤死,尤其以在室內上吊自縊,在一般人的心靈上自會產生陰影,而恐懼、嫌惡,不願住於該房屋,影響生活品質,而使房價減損。售屋者故意隱瞞有人曾在房屋內上吊自殺死亡之事實,無非為順利將房屋以市價脫手售出,彼等具有詐欺之主觀意圖甚明。
法院指出,在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凶宅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售屋者掩飾房屋內有人自縊死亡之實情,而提供不實之資訊以使買方在評估時陷於錯誤,構成了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