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如果房屋有瑕疵,通常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賠償買方,但買賣雙方可以在買賣契約中,以特約條款方式免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如訂有免責特約者,應該明示清楚。
有部分的賣家為規避責任,在契約中約定「買方於簽約前已至標的物所在地現場詳細檢視,並充分瞭解不動產說明書等資料無誤」,以為可以免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但法院認為,房屋之漏水及磁磚鬆動等瑕疵,並非一般房屋買受人於進入該屋時即能立即發現之瑕疵,尚需進一步檢測或使用一段期間後始能明瞭,因此,所謂「買方於簽約前已至現場詳細檢視」並不能作為免責的約定。
黃姓男子透過房仲以三千多萬元向翁姓女子購買台北市的房子,後來發現房屋有磁磚脫落、漏水、浴室排水不良等瑕疵,黃男認為翁女於交屋時並無告知有此等瑕疵存在,害他必須另行修繕,他請求翁女給付房屋減少之價值六十九萬元。
交屋後發現房子漏水
翁女辯稱,黃男在交屋前已多次至房屋勘查屋況,並詳載於契約中,而浴室牆面瓷磚鬆動顯而易見,黃男不可能於交屋前多次至房屋勘查屋況卻未察覺,而且房子縱有該瑕疵存在,惟該等瑕疵輕微,並無礙於使用而無關重要,應不得視為瑕疵。
本案爭執點在於房屋於交屋時,是否即已存在有滲漏水及浴室磁磚與牆面磁磚施工不良之瑕疵?買方在交屋前已多次至房屋勘查屋況,是否可以作為免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的依據?
台北地方法院根據台北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及証人的証詞,指出房屋的浴室牆面壁磚不平整、浴室地坪洩水坡度不足、排水不良等情況,認定這棟房屋確實存有浴室地面排水不良、牆面磁磚鬆動及滲漏水之瑕疵存在。
房屋漏水瑕疵不在免責特約範圍內。(示意圖) |
免責條款內容應明確
法院表示,當事人得訂立特約免除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惟當事人如訂有上開特約者,自應以當事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之。本件的買賣契約中雖約定「買方於簽約前已至標的物所在地現場詳細檢視,並充分瞭解房屋仲介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及產權等相關資料無誤」,但其內容所確認者並未包含浴室之洩水及牆面壁磚等瑕疵,且該等瑕疵均非買方所能立即檢測發現之項目,無法證明買方有免除賣方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明示意思表示。
房屋之漏水、洩水及磁磚鬆動等瑕疵,屬於依通常檢查不能即時發現之瑕疵,尚需進一步檢測或使用一段期間後始能明瞭,因此,賣方不能以「買方於交屋前曾進入房屋查看」作為免責的理由。判決翁女敗訴,須賠黃男修繕費用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