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很多人購屋目的是為了投資,買的房屋都找已有租賃契約存在的房子,正好可以用房租來支付房屋貸款,但要注意,房屋原本的租金數額並不是買賣契約之重要事項,如果購屋後的租金收入比預期要低,不能怪售屋者詐欺。
呂姓男子前年四月間看中台北市一棟房屋,該屋正出租予一間休閒生活館,租金為八萬元,姚姓屋主有意出售,在房屋標的現況說明書上也標註房屋有不定期租賃契約。呂男認為租金有八萬元足以支付房貸,乃決定購屋。
如果購屋後的租金收入比預期要低,不能怪售屋者詐欺。(示意圖) |
房屋總價四千多萬元,呂男給付九百四十萬元後,發現房屋之實際租金低於八萬元,他認為遭到姚姓屋主詐欺,於是拒付後續的三千七百多萬元,並請求姚姓屋主返還他已付的九百四十萬元;姚姓屋主則以呂男未依約繳款,沒收呂男先前已給付之九百四十萬元作為違約賠償,雙方因此打起官司。
九百多萬元款項被沒收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呂男敗訴,法院指出,房屋的「標的現況說明書」上所載房屋原本之租金數額若干,本非房屋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且房屋出租租金數額涉及當時出租行情、承租用途、承租人承租意願、承租人及出租人各自之談判能力、甚至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之情誼關係為何、承租人之職業等多種因素,均影響出租租金之多寡。
標的現況說明書上載租金多寡本即單純為房屋當時出租之價格,至於買方於購得該房屋後,是否能夠覓得願用與原房屋出租價格相同價格承租之人,或者是否能以相同價格出租,本屬未定,並無從以原本房屋房租數額,即推認將來亦可出租達同樣數額。呂男不得因關於買賣標的資訊一有與事實不合處,即主張誤信該資訊而受詐欺。
能否同價出租本屬未定
法院認為,姚姓屋主並未傳遞將來出租房屋可達八萬元以上之資訊,亦未就房屋成交後之收益(即租金收取)為任何保證,則不管原房租多少,之後出租價格本屬未定,呂男主張他被姚姓屋主詐騙一事,尚難採信。判決呂男敗訴。
關於姚姓屋主沒收呂男先前已給付之九百多萬元作為違約賠償,是否有違約金額過高的問題,法院指出,沒收的這九百多萬元,其中包括仲介費用一百八十八萬元,則姚姓屋主實際沒收金額僅有七百八十多萬元,占買賣價金比例為百分之十六點六,尚無違交易實務之一般行情,且這場房租風波迄今已逾一年半,房屋權狀仍然由履約保證人保管,姚姓屋主無法進行處分,也不能對外出租,相關稅款仍需支出,損失很大,違約金九百多萬元尚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