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傾斜屋構成了「物之瑕疵」,買到傾斜屋的民眾可依民法的「瑕疵擔保」規定,向原售屋者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如果你買的是中古屋,碰到房子有傾斜情形,打官司求償不見得都會打贏,關鍵在於房子的傾斜程度,倘若房屋傾斜不會影響結構安全和日常生活,就不能算是「物之瑕疵」。
簡姓女子在去年向陳姓女子購買台北市的一棟房子,已付清買賣價金二千七百多萬元,交屋後,簡女進行裝潢時,經裝潢公司告知房屋有傾斜之瑕疵,簡女委請土木技師測量,証實房子是傾斜屋,簡女於是要求原屋主陳女減少買賣價金二百多萬元。
陳女不肯,表示自己居住於該屋四十多年,從未發現有傾斜之情事,簡女在簽約前看房屋數次也未發現傾斜,她們並無任何隱瞞,房屋樑柱無任何裂痕、結構無安全虞慮,得正常居住使用,同棟及相連鄰棟住戶,現均仍繼續居住使用中,且使用情形均屬無恙。縱認房屋存在傾斜情事,亦屬長期使用之自然耗損,程度尚稱輕微並未達減少房屋價值或效用之重要程度。
房屋傾斜程度輕微,可能不構成「物之瑕疵」。(示意圖) |
房子有傾斜現象
本案經台北地院審理,經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論為房屋確有西向傾斜現象,室內及室外傾斜率平均值為1/467;亦確有南向傾斜現象,室內及室外傾斜率平均值為1/153。( 按:房屋傾斜率超過四十分之一者,都應重建。)
但法院認為,這棟房屋於民國六十二年興建完成,房齡已逾四十二年,屬於中古房屋,而中古房屋倘仍可居住使用,即已具備其通常效用;縱有屋體破損、些微傾斜現象,惟買賣雙方於洽商價格時應已列入考量,即屬於減損程度無關重要,自不能認為係減少房屋價值或買賣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亦不能認為出賣人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傾斜程度尚稱輕微
該屋屬於連棟式建築第三層,整棟樓高四層,橫排左右各有十餘間房屋相連,仍有其他住戶居住使用或開設商店,房屋已屬老舊,並不影響居住使用而無異狀,未影響日常生活起居,應認為其雖有傾斜現象,但程度尚稱輕微,且未達減少房屋價值或效用之重要程度。
法院指出,簡姓買家曾委請一家土木技師事務所出具現況勘查評估報告書,報告中亦認為房屋仍為住宅用,目前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並無安全上之顧慮。法院認為,房屋之傾斜實質上並不影響結構安全,且該屋具居住的通常效用,原屋主陳女已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對於房屋傾斜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簡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