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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權受損怎麼辦?

【文/住展雜誌】房地產新的建案不斷推出,大樓愈蓋愈高,周邊的低樓層住戶擔心自家的「日照權」、「景觀權」遭到剝奪,不但照不到陽光,也看不到原本可以眺望的景觀,這時候該怎麼辦?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打算在高雄市興建一棟地上二十三層地下一層共四十戶之大樓,經高雄市政府准予發給建造執照,住在該建案正前方的陳姓男子認為,這棟大樓將來如興建完成,勢必影響他家的日照及景觀而折損其住宅價值及健康基本權益,乃提起行政訴訟控告高雄市政府,請求判決撤銷高雄市發給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

「景觀權」受損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示意圖)

景觀權並不受法律保護

「日照權」和「景觀權」都是民眾非常重要的權益,但是查遍目前所有法令,都找不到有關「日照權」的規範和定義;只有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的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同規則施工篇第四十條也規定:「住宅至少應有一居室之窗,可直接獲得日照」。目前法院審理有關日照權的官司,認定的依據就是這個。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陳姓男子敗訴,法院指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陳姓男子的住宅與大樓建案的距離多達三十公尺,鄰近基地冬至日之有效日照並無不足一小時之情況,對陳男主張之日照權應無任何影響,該建案並沒有侵害陳男的日照權。

在景觀權方面,法院指出,目前我國的建築法相關法規尚無從推知景觀權或眺望權係屬國家賦予人民得受法律保護之權利或利益。因此駁回陳男的聲請。

這個案件說明了一件事,我國是成文法的國家,若無法律或符合授權明確性之法規命令明文予以保障,自難以獲得救濟。

目前法令找不到有關規範

眼看著大樓愈蓋愈高,自家「景觀權」受損的情形將愈來愈普遍,但現行的法律並沒有「景觀權」或「眺望權」係屬國家賦予人民得受法律保護之權利或利益,因此,「景觀權」受損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行政院曾於九十四年將景觀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迄今未立法通過。現在全世界除了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有景觀權的立法外,東南亞也有多個國家都已有「景觀法」或相關法令,但台灣推動將近十年,至今還無法接軌國際,甚至已落後。

在法令未能立法之前,如果是鄰近的大樓興建擋住你的採光和景觀,你將無法獲得司法的救濟,我們只能希望將來新選出來的新立委能夠儘快完成相關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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