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有不少的建案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建商和代銷公司竟然將建案房屋依原結構設計圖為機電室部分,擅自拆除,作為室內面積使用,並對客戶隱匿建物之實際使用空間,虛報建物之坪數而出售,這種做法後果嚴重,要負上民事及刑事上的責任。
綠竹建設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在新北市三峽區興建「旺族名邸公寓大廈」,委託欣鼎公司製作房屋銷售廣告,設計規劃該房屋之相關配置參考圖代為銷售房屋,建案二樓至九樓的房屋依原結構設計圖為機電室部分,依建築法令規定,未經申請不得擅自拆除作為室內面積使用,但代銷公司為達順利銷售房屋之目的,竟隱瞞建案房屋之機電室已被拆除,改建為客廳及餐廳使用之事實,欺騙購屋者。
依建築法令規定,未經申請不得擅自拆除機電室作為室內面積使用。(示意圖) |
刑事責任構成詐欺
有楊姓民眾等六十六人誤認旺族名邸公寓大廈房屋均係符合建築法令之建物,致陷於錯誤,先後購買房屋,並由銷售人員以綠竹建設公司名義與之訂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這六十六人付款完畢交屋後,過了不久,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發函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表示房屋室內有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變更將機電室改造供客廳及餐廳使用之情事,業已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應予以恢復原狀,楊姓民眾等才知道受騙,告上法院。
刑事責任方面,法院認為建商與代銷公司共同隱匿建物的實際使用空間,虛報建物坪數出售,構成詐欺罪,認定綠林建設公司的陳姓業務經理、欣鼎廣告公司的呂姓負責人、傅姓專案經理,以及陳姓、廖姓、饒姓、袁姓等房屋銷售人員都是共犯,分別依詐欺罪判刑確定。
還要給付懲罰性賠償金
民事責任方面,建商與楊姓民眾等人和解,賠錢了事,但購買一樓作為店面的陳姓民眾另提告指出,他以二千五百萬元向綠竹公司購買一樓房屋作為店面,並進行裝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間經新北市工務局以其未經核准,擅將房屋原核准用途「停車空間」變更為「店鋪」使用,處以罰鍰,並限期要求恢復原狀,他才知綠竹公司故意不告知一樓為停車位,致他受損害。
最高法院認為,綠竹公司明知其所興建之旺族名邸建案一樓當中有超過二十坪空間經核准限定為停車空間使用,竟以廣告宣稱房屋為透天店面、得為營業使用,故意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之表示,使陳姓民眾買受後卻遭主管機關罰鍰,致陳受有房屋價值減損之損害,判決綠竹建設公司應賠償陳房屋減少價值四百三十九萬六千多元,另外,綠竹建設公司還要給付陳姓民眾懲罰性賠償金二百十九萬八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