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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遮面積不應計價的風波

【文/住展雜誌】內政部在四年前規定屋簷及雨遮買賣時不計入預售屋買賣價格,目前建商出售預售屋時,都依照「雨遮所有權登記但不計價」政策,但消費者要注意,內政部的公函開宗明義即說「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因此,法院認為內政部的規定僅適用於賣方為建商,並不及於賣方為非建商的一般民眾。

游姓民眾在二年前經房仲介紹,有意購買沈姓賣方的桃園市八德區的房子,買之前問房仲房屋總坪數,房仲回覆五十一坪,因房屋為預售屋買賣,當時並無權狀或謄本可供檢驗,游姓民眾用總價換算每坪多少錢後,認為值得投資,決定購買。

坪數包含雨遮面積

游以八百一十萬元購屋,在去年四月取得權狀後發現,總面積五十一坪竟包含不應計價之雨遮面積十點五二平方公尺( 即三點一八坪),賣方顯有短少坪數之情,沈姓賣方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游於是提告請求減少買賣價金,減少金額按比例計算,要求沈姓賣方應給付五十三萬多元。

沈姓賣方則指出,買賣契約是雙方就內容同意後而簽立,簽立當時即有附建商之合約書,合約書上即有載明房屋之坪數,原告係看過合約書上之坪數始簽約,且房屋之貸款是游親自辦理,辦理貸款須檢附權狀,游早即知悉房屋之坪數包含雨遮等在內。

屋簷及雨遮,買賣時不計入預售屋買賣價格。(示意圖)。

屋簷雨遮應不計價

內政部於民國一百年五月發佈公函,指出「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採取預售屋買賣屋簷、雨遮所有權登記但不計價政策」,即日生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屋簷雨遮不計價之條款。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內政部上開函文開宗明義即明示係「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因此,內政部函文之規定僅適用於賣方為建商,並不及於賣方為非建商之情形,而本件沈姓賣方並非建商。依此,游姓民眾主張依內政部函文之規定,要求沈姓賣家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顯非有理。

規定僅適用於建商

法院曾傳介紹該交易的房仲作證,房仲表示,交易時有告知游坪數是五十一坪,當初沈姓賣方跟建商的買賣契約書上算出來也是五十一坪,游就說他要買,就這樣子促成雙方的買賣交易。

法院指出,雙方簽訂契約前,僅就總坪數作約定,至於總坪數是否包含雨遮部分,並未特別約定。沈姓賣方出售之房屋,總坪數確為五十一坪,沈姓賣方既已依約定販售總坪數為五十一坪之房屋,並無坪數短少之瑕疵給付,因此判決游姓民眾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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