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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不能做為室內空間使用

【文/住展雜誌】民眾買房時,經常碰到露台的使用權問題,露台的性質屬於公寓大樓的「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管理,但因要進出露台須先進入該樓層住戶的房屋後,始能出入露台,因此,一般認為露台是該樓層住戶專有使用,通常住戶間也會訂有「分管契約」,讓該樓層住戶單獨使用露台。

樓層住戶雖有露台的專有使用權,但露台不能做為室內空間使用,因為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規定,露台是一種從公寓大廈外壁突出之「無頂、無遮蓋物」之平臺。如果在露台上方增建之「雨遮及鋁窗」,將露台做為室內空間使用,那麼增建之「雨遮及鋁窗」就是違建,會被拆除。

違法加裝雨遮及鋁窗

將露台做為室內空間使用,那麼增建之「雨遮及鋁窗」就是違建。(圖為示意圖)

劉姓女子經房仲公司仲介,於三年前購買杜姓女子所有的台北市一棟房子,交屋後發現杜女在與房屋相通之露台違法加裝雨遮及鋁窗,致遭主管機關查報違建而需拆除。杜女故意不告知此事,致她誤信露台可做為室內空間使用,進而買受。露台因欠缺可做為室內空間使用之品質,構成「物之瑕疵」,她請求減少價金五十七萬多元。

杜女則表示,露台加裝的雨遮及鋁窗曾經遭主管機關查報違建,惟她已自行將原有露台「封閉式」構造物拆除,雖她事後又再加裝「活動式」鋁窗,但劉女於簽約前即已知悉此事,自應由劉女自行承擔此一風險,她未曾向劉女保證露台的雨遮及鋁窗不會遭查報拆除,她不用負瑕疵擔保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雙方的買賣契約並未記載「賣方保證露台可做為室內空間使用」等字句,自難認「露台可做為室內空間使用」是契約就露台所約定之「契約預定效用」。

露台使用權不受影響

露台合法正常狀態係一「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不應有雨遮及鋁窗存在而使露台成為封閉之室內空間一部分。劉女購屋時,露台結構硬體本身既無任何缺點,劉女就露台之專有使用權也不因露台加蓋雨遮及鋁窗而受影響,仍得就露台為一般露台之通常用途使用,露台並沒有瑕疵。

仲介作証也指出,帶劉女看房屋時已向劉女說明露台加裝「活動式」鋁窗部分係屬於違建,日後有被報拆之可能。若有其他住戶就露台加裝鋁窗一事為爭執,祇要將鋁製窗戶拆下即可。

法院認為,劉女於簽約之前即已知悉露台上方加裝鋁窗為違建,則露台之鋁窗既有日後需拆卸之可能,為劉女所明知,自應由劉女自行承擔風險,判決劉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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