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大台北地區有許多街道路口,都裝設監視器,對治安的維護有很大的貢獻,政府在公共場所裝監視器,拍攝民眾在公共空間的活動,並沒有侵害個人隱私權的問題,但如果民眾在公寓大樓的門口及樓梯間裝設監視器,會不會造成同棟公寓其他住戶的生活毫無隱私可言?是否會侵害個人隱私權?
住在台北市一棟五層樓無電梯式雙併公寓三樓的黃姓男子,指控對面樓層的住戶於五年前在公寓大門口一樓牆面及柱子上,以及同棟二至五樓及頂樓的樓梯間,各裝設一支監視器,共裝設七支監視器,造成他的生活毫無隱私,要求對方將全棟公寓樓梯間的監視器全部拆除,並賠償他一萬元精神損失。
監視器有防盜作用
監視器拍攝角度需為一樓大門出入口及樓梯間屬於公共空間範圍。(圖為示意圖)。 |
對方則反駁,公寓為五層樓雙併公寓,同一棟樓但是兩邊的門牌號碼不同,雙方各別管理各自所有,雙方也未予干涉對方,他裝設監視器為固定式,拍攝角度均為住家大門口,不會拍到黃男的家門,也不會拍到黃男家門內部的情況。當初裝設監視器是因黃男曾毆打他,為避免再次被毆打而裝設,以收嚇阻、蒐證之用。且公寓曾發生竊案,因有監視器才抓到竊賊,裝設監視器也有防盜之用。
台北地院調查後認為,這棟公寓為左右雙併公寓,兩邊住戶的門牌號碼不同,公寓樓梯間雖供兩邊住戶共同使用,但樓梯以中心線為界,分屬左右鄰居各自獨立之產權。而被告在他這邊樓梯間裝設七支監視器,業已取得這邊樓層一樓至樓頂所有權人的同意,被告裝設時並不需要得到對門鄰居即黃男的同意,沒有侵害黃男的房屋所有權。
樓梯間無隱私權保護
法院指出,公寓大廈樓梯設立之本質,即屬供全體住戶及得以進入該公寓大廈之不特定人所使用,樓梯間或通道口其本質為住戶全體或得以進入該公寓之人隨時可能選擇使用之處,即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場所,為公領域,在樓梯間的活動就沒有所謂隱私權之保護。
監視器拍攝角度為一樓大門出入口及樓梯間的空間範圍,這些空間範圍係屬公寓樓梯間之一部分,並無拍攝到對面住家門口之範圍。縱然可能拍攝到黃男出入樓梯間之畫面,然該區域為公寓樓梯之公共空間,即非在私生活領域範圍內所為之舉動,自無侵害黃男隱私權之虞,判決黃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