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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尺竹木圍籬的風波

【文/住展雜誌】不動產物所有權包含採光權及通風權,家中的通風採光如果被鄰居遮蔽,鄰居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的情況,你可以請求法院排除。但打官司時,主張權利被侵害的一方要負舉証的責任,如果舉証不足,就會敗訴。

法院曾經審理過一件有趣的案子,鄰居在雙方緊鄰區域種植高逾三公尺之竹木作為圍籬,遮擋相鄰建築的採光、通風,是否構成侵害到採光、通風的權利?

竹木遮擋他家陽光

圍牆高度限於一百二十公分,不包括竹木或其他植物。(圖為示意圖)

曾姓男子住在新北市一棟公寓大樓社區,該社區住戶購屋時,均與建商訂有分管約定,同意各住戶自行施作與隔壁住戶間的隔戶圍牆,高度以一百二十公分為限。但曾男發現隔壁鄰居黃姓女子竟種植高逾三公尺之竹木作為圍籬,妨害他家的日照及通風,於是提告要求黃女將她種植的竹木修剪至一百二十公分以下。

黃女則喊冤,她說分管約定所指的是圍牆,高度限於一百二十公分,不包括竹木或其他植物,她種植竹木是為庭園造景,並非作為隔戶圍牆之用,沒有違反分管約定的規定,分管約定也未限制她種植的植物種類及高度,且該庭園區域係與曾男的儲藏室相鄰,儲藏室非供居住,並無曾男所指妨害日照及通風可言。

最高法院認為,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間就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約定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應認共有人間合意成立分管契約。

並未違反分管約定

曾男與黃女分別向建商購屋,成為鄰居,他們分別和建商簽的不動產買賣契約中約定,同意自行施作與隔壁住戶間的隔戶圍牆,高度以一百二十公分為限。顯見該社區有分管約定存在。依該約定的反面解釋,若非施作隔戶圍牆,而係植樹或庭園造景者,即無一百二十公分之限制。

曾男與黃女家的庭園相鄰,已有水溝為界,自無再設置隔戶圍牆的必要,黃女在其自家庭園區域種植竹木或庭園造景,是正當行使權利,並非以損害曾男為主要目的,曾男請求黃女種植之林木及庭園造景不得逾一百二十公分之高度,即屬無據。

法院指出,根據建商員工的証詞,兩家房屋庭園相鄰之牆面,建商並未設計窗戶,該牆面現在卻有窗戶,無論是誰所為,都違反建築使用執照,均非合法,曾男不得執以主張他這棟違法的建物有日照及通風之權利。判決曾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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