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民眾買法拍屋,若不想自己處理投標過程的瑣碎事情,都會找法拍代標公司代為投標,雙方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委任契約,法拍代標業者如同房仲一般,同樣受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範,法拍代標業者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委託的民眾權益受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拍代標業者接受委託代標後,應依仲介專業查知法拍屋有無瑕疵。(圖為示意圖) |
二年前,新店中央新村有棟一樓的房子法拍,法拍代標業者百家資產顧問公司刊登廣告「法拍屋附二車位」,盧姓女子打電話聯繫百家公司,業者確認這棟法拍屋有兩個停車位,一個是平面(一樓)的車庫停車位,另一個是地下室的停車位,盧女於是委託百家公司代標,以二千一百多萬元得標。
不滿代標業者欺騙
交屋前,盧女前往勘屋時,發現平面車庫停車位並非合法的車位,而地下室停車位早已被其他住戶停滿,經詢問其他住戶後才知道,該社區住戶曾簽署車位協議書,約定一樓前院增設停車位由一樓住戶自費興建,地下室停車位由二至五樓住戶專用,盧女買的一樓對地下室的車位並沒有使用權。
盧女不滿百家公司騙她,告上法院。百家公司則辯稱,刊登的法拍屋資訊,都是依據法院拍賣公告記載「停車位二位…且無約定特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等內容,公司並無過失。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這棟法拍屋所指的停車位二位,是記載於建物謄本建物標示部的其他登記事項,未單獨編列建號或核發建物謄本,因此,這二個停車位並無獨立產權,屬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有關停車位如何分配使用,涉及共用部分約定專用權之問題,代標業者有義務查明。
業者有義務查明清楚
法院拍賣公告上將「停車位二位」登載在共同使用部分,並未記載特定停車位編號,亦無標明停車位有專用使用權,且拍定後不點交,自難認這棟法拍屋含停車位專用使用權。百家公司無法確信房地是否專有使用地下室停車位權利,又未再行調取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以查證,即告知盧女得標後,可以使用停車位,法拍業者顯有疏失,應賠償盧女二百萬元。
法院指出,法律規定,代標業者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法拍代標業者接受委託代標後,應依仲介專業查知法拍屋有無瑕疵,並協助買受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的檢查,以及查明停車位有無使用權、拍定後是否確定點交等,才算是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