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消費者買到有瑕疵的房子,當然可以向建商求償,但要注意,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費者必須在二年內提出訴訟,否則會因時效已過,喪失瑕疵擔保請求權,官司會被法院駁回。
興富發建設在新北市八里區推出「春天戀人社區」(共三五七戶),廣告宣稱建案為關渡橋畔唯一的溫泉社區,溫泉為純天然,不靠人工加溫,公共設施完善,包括峇里渡假飯店式氣派大門廳、情人VIP風呂區、加勒比海熱帶庭園區、水療館、岩壁水幕庭園區,以及空中游泳池等設施,「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林姓女子看了為之心動而購屋。
住戶認為建商廣告不實
消費者必須在二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否則會因時效已過而駁回。(示意圖)。 |
建商於二○○五年十二月取得使用執照後,陸續辦理交屋,林女住進去後認為建商的廣告不實,廣告指建案的溫泉為純天然,不靠人工接管、不靠人工加溫,但事實上,溫泉會館之溫泉卻設有加溫設備,其他的公設也有很多瑕疵,於是向法院提告,以房子有瑕疵為由,要求建商賠償她二十一萬多元。
法院調查發現,建商於二○○六年六月交付建築圖等文件給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於同年七月一日點交公共設施,之後,管理委員會於二○○七年七月十四日張貼公告說明,「因公設與建築竣工圖不符…將另與興富發協調」,其後管委會並委由律師發函建商協商處理,由此可知,林女自二○○七年七月即知悉房子有瑕疵,但林女卻到二○一○年十一月始提告,已逾民法所規定的二年時效期間,判決林女敗訴。
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二年時效
林女的官司因時效已過,被法院從「程序上」就駁回,但「春天戀人社區案」即使在二年內提出訴訟,經法院「實體」審理後,住戶也都敗訴。
幾年前,該社區另一位朱姓女住戶也曾提告,案情跟林女的一樣,高院在前年六月就判決朱女敗訴確定(一○○年度消上易字第四號),高院指出,住戶曾控告興富發建設的負責人詐欺,但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認為建案的廣告並無不實。
高院認為,「春天戀人社區」基地內開挖而取得之溫泉用水,領有水權證書,並非人工接用第三人之溫泉管線,且溫泉出水口位於社區基地內,出水口水溫高達攝氏五九點三度,毋庸加溫。又依常理,溫泉須儲存一定水量備供住戶使用,一經出儲水槽勢必降溫,建商為提昇社區住戶使用便利性,於社區儲水槽內加設保溫恆溫控制設備,並無廣告不實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