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買賣房屋時,如果找仲介人員幫忙,要給付仲介服務費,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如果仲介幫忙買賣的是位於國外的房子,是否要支付「跨國服務費」?
李姓男子透過網路查詢,得知新光國際開發公司從事日本的不動產買賣及協助投資人進行日本不動產買賣之業務,於是向該公司表示他的阿姨在日本有二間住宅及土地,請公司協助處理,李男提出阿姨的委託書後,雙方於前年二月間簽訂「不動產業務諮詢顧問服務契約書」,李在契約上簽下自己的名字。
順利將日本的房子賣掉
找仲介服務就要支付仲介服務費,如果是跨國服務,當然要支付跨國服務費。 |
新光公司依據契約,提供李男最新的日本市場資訊,由李男決定售價,也協助李男與日本方的仲介公司簽署委託契約,順利將李男阿姨在日本的房子賣掉,售屋總價為一億五百萬日圓,依照雙方簽的服務契約,李男應給付買賣成交金額百分之二計算的業務諮詢顧問服務費二百一十萬日圓,換算為新臺幣七十四萬五千多元。但李男卻拒付,雙方打起官司。
李男認為,他只是以阿姨的代理人身分跟新光公司簽約,並非服務契約書真正的當事人,新光公司告錯對象,應該向他的阿姨要求諮詢顧問服務費才對,而且,日方仲介公司已將其收取成交價百分之三的報酬金之一半,轉支付給新光公司,即使新光公司有權向他要服務費,也應扣除新光公司已自日方仲介公司收取成交價百分之一點五之報酬金才公平合理。
契約上簽名就要負責
台北地院判決李男敗訴,應依契約的約定,給付新光公司服務費七十四萬五千多元。法院的理由是李男受其阿姨委任,處理阿姨在日本的不動產,他以受任人自己之名義,與新光公司簽定服務契約書,他就是服務契約書的當事人,依約即負有給付新光公司服務費之義務。
法院指出,服務費既屬李男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李男事後可再向其阿姨請求償還,但李男不能以新光協助處理的是阿姨在日本的房子,不是他名下的房子就拒付服務費。
至於新光公司所請求服務費金額是否應扣除該公司自日本仲介公司所受領以成交金額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報酬,法院認為新光公司縱有領取,也是屬於該公司與日本仲介公司間之契約關係,與李男無涉,李男與新光公司間的服務契約書並無特別約定新光公司不能向日本的仲介索取報酬,李男據此主張扣除,不能採信。
這件官司告訴我們,找仲介服務就要支付仲介服務費,如果是跨國服務,當然要支付跨國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