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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假扣押,買方可以求償

【文/住展雜誌】民眾簽約購屋後,如果賣方因與別人發生爭訟,第三人聲請法院將賣方的這棟房子假扣押查封,導致無法交屋,這時候,買方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院有這樣的案例,蕭姓女子在三年前透過房仲介紹,以一千八百二十萬元購買何姓男子的台北市房子,雙方簽約後,蕭女已支付簽約金一百八十萬元,但在支付第二期款的前幾天,何男因與其妻鬧離婚,與妻子發生離婚分產糾紛,妻子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這棟房子。

房子突遭假扣押

在買賣契約中一定要約定「擔保責任」條款,要賣方擔保房子的產權清楚。

何男通知蕭女房地遭假扣押,故無法進行備證用印程序,要求蕭女暫緩支付第二期款,蕭女後來多次以存證信函催告何男履約,何男均未履約,蕭女於是依買賣契約約定解除買賣契約,拿回已支付的簽約金一百八十萬元,並請求何男另外給付她違約金一百八十萬元。

何男辯稱,他事前無法預見房子會遭其妻假扣押查封,他事後盡力解決,僅因無力負擔高達九百萬元之反擔保金而無法撤銷假扣押執行,房子假扣押致陷於給付不能,不可歸責於他。一百八十萬元的簽約金已經還給蕭女,蕭女並沒有損失,怎能再向他求償違約金。

契約中有擔保條款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雙方買賣契約約定,賣方應擔保產權清楚,並無一屋數賣、被他人占用或至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糾葛等情事,如有上述任何情事,賣方應於甲方支付完稅款以前清理完畢,否則視為違約。同時約定「違約責任」,賣方違約時應依原所收款項計算之金額交付買方,作為違約損害賠償。

高院指出,何男的房子遭假扣押後,何男可提供擔保金撤銷假扣押的執行,蕭女甚至同意先行支付撤銷假扣押執行所需金額(九百萬元)二倍的一千八百二十萬元價金予何男,讓他撤銷假扣押執行、排除給付不能狀態,但為何男所拒,這棟房子遭假扣押陷於給付不能,應可歸責於何男,判決何男已構成違約。但因違約金一百八十萬元過高,法院將違約金減少為一百萬元。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買賣契約中一定要約定「擔保責任」條款,要賣方擔保房子的產權清楚、並無一屋數賣、被他人占用或至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糾葛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應由賣方在交屋日前清理完畢,否則視為違約,要賠違約金,這樣才能保障買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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