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很多夫妻購買房屋後,常將房子借名登記在配偶的名下,後來雙方情感生變,常會為了「房子是誰的」而引發爭執,最後要靠打官司來解決糾紛。
夫妻購買房屋後,將房子借名登記在配偶的名下。 |
林姓男子與其妻黃姓女子考量二個小孩就學學區及節省租金等因素,於前年三月十一日由林簽約購買台北市的一棟房子,並於同月二十四日將房子所有權登記為黃姓妻子名下,後來雙方不睦,妻子搬出去在外居住,並將這棟房子出租他人收取租金。
是借名登記或是贈與?
林認為房子是他出錢買的,當初只是借名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現在太太無故離家,他有權終止借名契約,並請求判決將房子移轉登記為他所有。但黃姓妻子反駁,房子是先生贈與給她的財產,雙方並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她自始就保有房地之所有權狀,並持續就房地為管理使用收益,請求法院駁回先生的主張。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而該財產仍由當事人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也就是說,他人只是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而已,只是個「人頭」,在雙方的內部關係上,他人並不是真正所有權人。
打官司講證據
但打官司要講究證據,當事人之一方如主張與他方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自應負舉證責任。林姓男子雖然提出銀行貸款核定通知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林簽約的)、登記謄本、存摺等等為證,但法院並不採信。
法院認為,這些僅能認定房地是由林簽約購買及其資金來源,不足以證明太太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原因是基於雙方的借名登記契約。而且夫妻贈與對方財產很正常,太太辯稱房地是先生林姓男子贈與給她,符合常情。
借名財產由誰管理使用
法院指出,借名登記契約規定,借名財產必須實際上仍由借名人 (即先生)管理使用收益,才符合借名登記關係的要件,但本案黃姓妻子遷離這棟房子後,把房子出租給第三人,可見房地不僅登記在妻子名下,更由妻子管理使用收益,而不是林姓男子在管理使用收益。因此認定雙方並沒有借名關係,判決林姓男子敗訴。
社會上「借名登記」的情形非常普遍,有的人是想節稅,有的是要隱瞞自己的財產不願曝光,也有人基於理財考量,不論何種原因,要切記,借名登記容易引發糾紛,購屋者如要借用親友名義登記,可以先要對方寫下「切結書」,確認房子有借名關係存在,這樣就不怕將來有糾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