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處理房地產買賣事宜,仲介業者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佣金,就應該善盡調查不動產現況的義務,如果房仲業者沒有盡到責任,使消費者蒙受損失,房仲不得向消費者請求給付仲介報酬。
仲介業者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佣金,應該善盡調查不動產現況的義務。(圖為示意圖)。 |
陳姓女子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委託力霸房屋仲介承購邱姓男子所有的台北市內湖區一棟房子,買賣總價款九千五百萬元,雙方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一即九十五萬元給房仲公司作為服務報酬。
房子多處嚴重漏水
房子交屋後,陳女指責房仲事先未告訴她房子有多處嚴重漏水、管道排臭氣、空調無法正常運作等重大瑕疵,售屋的邱男也未於不動產說明書上勾選就要她簽名,害她後來花了一百多萬元修復費用,損失慘重,這都是房仲未盡到調查義務,造成她的損害,她因此拒付給房仲仲介服務費。
房仲公司則稱,他們曾要求售屋者邱姓男子填寫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邱未據實填寫,他們無從得知房子有漏水情事,此部分之瑕疵應由邱負責,陳女應向邱求償,不能因此拒付仲介服務費。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仲介業者針對其所為之仲介行為,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佣金,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調查之義務。房仲公司仲介房屋買賣,應調查屋主勾選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內容的真偽,如未盡此調查義務致使購屋者蒙受損失,房仲即應負過失侵權行為之責。
房仲未盡調查義務
房地產買賣時,屋主都要勾選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裡面包括:有無違建、有無漏水、是否曾經發生火災、是否為凶宅、專有部分的範圍等,都是房屋交易的重要事項,房仲業者對屋主的勾選還要做必要的調查,不能照單全收。
本件邱姓售屋者所出具之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竟然有「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天然瓦斯」、「約定專用協議」等多達九項內容空白未填寫,其中如漏水、海砂屋、輻射屋等會影響房屋的價值,對於消費者而言屬重要資訊,此時,房仲公司應通知出賣人加以補填,或是詢問以明暸其內容,而非任其空白,並以出賣人空白未填寫作為自己不知瑕疵的藉口。
高院指出,嚴重之漏水瑕疵必將影響到房屋的使用,如今,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就房屋是否漏水一項,無任何資料可供陳女參考,足証房仲就本件仲介契約並未善盡其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判決房仲不得向陳女請求給付仲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