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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房仲的法律權益

【文/住展雜誌】目前全台的房仲公司有五千多家,競爭激烈,很多小型房仲業者為了生存,紛紛加入大型的房仲公司成為其加盟店,如果加盟店與購屋者發生糾紛時,法院過去的案例通常認為這些房仲總店要負起「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對加盟店的疏失也應連帶負責。

很多小型房仲業者為了生存,紛紛加入大型房仲公司。(圖為示意圖)。

最近,最高法院出現新的案例,指出房仲總公司如果在授權契約約定,加盟店與客戶所簽訂之各式契約書,應以加盟店公司名義訂定,並由該加盟店公司自行負責簽約之法律責任,加盟店對外的名片、文宣用品及不動產相關契約文件上等,都明確加註「各加盟店均為獨立擁有及經營」之標示,那麼,房仲總公司對加盟店的疏失不用連帶負責。

加盟店自負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房仲總公司只要在授權契約中增訂一個條款「由該加盟店公司自行負責簽約之法律責任」,服務費用證明及統一發票,也都由加盟店公司開立,總公司就不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張姓男子經由二十一世紀不動產永和公園加盟店「威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仲介,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向黃姓女子買新北市永和區一棟五樓的房屋,交屋後張發現房屋屋頂加蓋之鐵皮屋,曾發生火災,造成前屋主三人死亡,房子屬於「凶宅」,但黃女及仲介公司均未告知,張後來賠本賣出,損失一百四十一萬多元。

張除要求黃女及威峰公司賠償外,並以威峰公司使用「二十一世紀不動產」之服務標章,足認二十一世紀不動產以代理權授與威峰公司,應負授權人責任,也向二十一世紀不動產總公司求償。

總公司未授權加盟店

最高法院認為,威峰公司與泛太公司(即二十一世紀不動產總公司)間訂有加盟授權契約,由泛太公司授權威峰公司使用「二十一世紀不動產永和公園加盟店」之服務標章及名稱,但該授權契約約定威峰公司與客戶所簽訂之各式契約書,應以威峰公司名義訂定,並由該公司自行負責簽約之法律責任,威峰公司所有對外之名片、文宣用品及不動產相關契約文件上等,明確加註「各加盟店均為獨立擁有及經營」之標示,足見泛太公司並未授權威峰公司得代理其訂立契約,亦無授與代理權之表見事實存在。

法院判決威峰公司及黃女應分別給付張一百四十一萬多元,但二十一世紀不動產總公司泛太公司不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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