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必須按期繳付工程期款,如果逾期不繳,建商可以解約並沒收消費者先前所繳的款項做為違約金,但依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違約金有上限,不得超過房屋總價百分之十五。
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屋總價百分之十五。(示意圖)。 |
陳姓女子於民國九十五年向虹廷建設公司購買臺北市「信義VISTA」四樓的一棟預售屋,分別與建商及王姓地主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總價款為四百八十萬元(土地部分價款三百六十萬元、房屋價款一百二十萬元),陳女已繳付定金、簽約金、開工款、工程期款合計六十四萬元。
不得超過房屋總價十五
陳女後來將購買預售屋的權利轉讓予洪姓女子,由洪女承受契約之權利義務,並經建商同意,但洪女未按期繳付後面三期的款項,建商於是沒收先前收到的陳女已繳付定金、簽約金等六十四萬元,但洪女認為,建商只能沒收按房屋買賣總價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十八萬元,建商現在卻沒收六十四萬元,多沒收的四十六萬元應返還給她 (因洪女承受契約之權利義務)。
建商則反駁,雙方在買賣契約約定,洪女未依約繳款,違約金應按房屋總價款百分之二十計算,本件懲罰性違約金應以房地總價四百八十萬元為計算依據,洪女應給付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九十六萬元,因此,建商有權沒收先前已收到的六十四萬元。
約定二十違約金過高
台北地院判決建商敗訴,理由是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屋總價百分之十五,建商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顯屬過高。
法院指出,買方未依付款明細表之規定繳清者,即屬違約,建商可以解約及沒收已付價款作為違約金。但建商只是房屋的出售人,並非土地之出賣人,建商只能就房屋部分之違約金予以沒收,不能就土地部分之價金沒收,因此,建商僅得以房屋總價款一百二十萬元為依據計算違約金為十八萬元,建商現在卻沒收六十四萬元,多沒收的四十六萬元應返還給洪女。
內政部發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目前已經成為法院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之依據。實務上普遍認為「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屋總價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