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房屋仲介人員應向買方解說房地產的現況,特別是建物的室內面積大小,為買賣的重要事項,如果房仲未說明清楚,致使購屋者誤判而蒙受損失,房仲雖非故意,仍然構成過失侵權行為,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房屋仲介人員應向買方解說房地產的現況。(示意圖)。 |
何姓男子在三年前經由商用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仲介,向曾姓屋主購買新北市的一棟房子,總價七百多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記載主建物面積為七九點九七平方公尺,商用公司僱用的王姓經紀人向何表示該主建物登記之面積即為房屋室內實際可使用之面積。
主建物登記面積包括「小公」
何男簽約後不久找設計師進入房屋裝潢丈量時,始發現該主建物登記面積除室內面積之外,另包括不動產所在大樓之「小公」部份 (即該房屋大門外面的樓梯及電梯間面積),共有八點八七九平方公尺,地政機關都登記於主建物面積內。使得何男實際可使用之室內面積僅有七一點零九一平方公尺,何男氣的告上法院,請求商用公司、王姓經紀人連帶賠償他的損失。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房仲居間介紹房屋買賣,應向買方詳為解說,但王姓經紀人對於買方何男詢問關於不動產主建物登記面積時,卻未告知正確資訊,竟向買方表示:房屋主建物登記之面積,就是房屋大門打開後由牆壁圍起來之室內獨立使用空間,使何男誤認地政機關登記之主建物面積七九點九七平方公尺,全部均為室內面積,但實際上,其室內面積尚須扣除俗稱「小公」(即電梯間、樓梯、門廳、走廊)的面積,因此,王姓經紀人在仲介過程確有過失。
房仲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不動產之室內面積(即專屬於買受人可單獨支配使用之面積),是買賣標的重要事項,為一般買受人決定購買與否及買賣價格之重要因素,房仲經紀業者應為客戶查明清楚。
在地政登記實務上,建商就「小公」及「大公」面積登記有多種不同的方式,仲介業者於其仲介過程中,必須加以查明再據實向購屋者說明,這是仲介業者的職責,如未盡此義務致使購屋者誤判而蒙受損失,房仲雖非故意,亦應負過失侵權行為之責。判決商用公司、王姓經紀人應連帶賠償何男的損失。
法院計算出何男的損害為十九萬七千多元;另外,本件屬於消費訴訟,商用公司還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給付何男七萬元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