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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房屋有瑕疵應立即通知

【文/住展雜誌】買賣的房子有瑕疵,售屋者當然應負瑕疵擔保的義務,但買受人也應負檢查及通知之責任,倘若買受人怠於通知售屋者,在法律上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此時,售屋者不用再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也不得向售屋者請求賠償。

袁姓男子在民國九十二年以二千六百萬元向孫姓婦人購買台北市的一棟房子,住了幾年後,因樓梯側樑鋼筋腐蝕嚴重,於是在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委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檢測房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發現超出國家標準後,袁男立即在同年八月將房子以四千萬元轉售予張姓男子。

發現房子是海砂屋

張男購屋後一個月,也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檢測,發現房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証實是「海砂屋」,張乃解除契約並請求退款。

房子有瑕疵,出賣人固應負瑕疵擔保之義務,但買受人也應負檢查及通知之責任。(示意圖)。

袁心有不甘,轉而控告原先賣屋給他的孫婦,指孫婦隱瞞房子是海砂屋,請求法院判決孫婦應賠償他九百多萬元。

這棟房屋於民國八十一年建造,當時並無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之國家標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八十三年七月才修訂國家標準以一般鋼筋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為零點六公斤/立方公尺;後來在八十七年六月又修訂規定不得超過零點三公斤/立方公尺。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建築物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過高超過國家標準,即屬坊間俗稱的海砂屋,這棟房屋於八十一年建造時,雖然尚未制定國家標準,但氯離子含量過高將腐蝕鋼筋,並危及結構安全,不能因建造當時國家尚無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標準之公布,即否認房屋有物之瑕疵。

怠於通知不得再求償

法院指出,房子有瑕疵,出賣人固應負瑕疵擔保之義務,但買受人也應負檢查及通知之責任。其怠於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出賣人不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袁姓男子在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委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檢測房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發現超出國家標準,卻未立即通知原售屋給他的孫婦,反而急於將房子轉售張姓男子,等到張男解約並請求退款後,袁男才在九十七年一月二日通知孫婦房子是海砂屋,從檢測到通知孫婦相隔有六個月之久,顯與一般買受人發見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之常情不合。袁男怠於通知,就不能再向孫婦求償,判決袁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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