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可不可以在頂樓平台上搭建鴿舍,飼養鴿子?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台中地方法院曾經審理過這樣的案例。
可不可以在住家頂樓平台上搭舍養鴿? |
在台中租屋居住的馬姓男子,於住家頂樓平台上搭建鴿舍飼養近百隻的賽鴿,鴿舍四周用木板及細網圍住,與鄰居的房子相隔,鴿子每天飛進飛出,住在一牆之隔的董姓鄰居受不了鴿子的叫聲,以及鴿子糞便、羽毛屑等物污染他家的陽台,憤而提告,要求法院判決馬姓男子不得在頂樓平台養鴿,並賠償他五十萬元的損失。
鄰居受不了鴿子叫聲
馬姓男子辯稱,房屋是租的,房東同意他可以飼養鴿子,他也有權利飼養鴿子,環保單位曾經多次到現場勘查,但是沒有依任何規定處罰他,可見在頂樓平台飼養鴿子並不犯法。
台中地院調查後認為,馬姓男子飼養的賽鴿群每日自清晨六時左右即開始此起彼落啼叫發出「呼呼」的叫聲直至早上九時以後,並於每日餵食之時振翅啼叫約莫二十分鐘餘,且於每日出籠飛行及回籠休息時,均因振動翅膀及拍打鴿舍木板造成嚴重噪音,偶而「呼呼」的啼叫聲並持續到深夜,干擾到鄰居不得安寧。
惡臭影響居住環境
鴿群每日例行之出籠期間,排泄鴿糞及掉落羽毛屑於董姓鄰居的頂樓平台上,造成異味及惡臭,使董姓鄰居無法使用住宅之頂樓平台,且鴿子之糞便、羽毛屑等物污染董姓鄰居的住宅頂樓平台,影響到居住環境,董姓鄰居尚須定期清掃、消毒、殺菌自家陽台。
法院指出,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明文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此一相鄰關係之規定同樣應類推適用於「相鄰不動產之利用權人」。
頂樓禁止飼養鴿子
馬姓男子飼養鴿子已有二年九個多月,長期對董姓鄰居居住的生活品質造成侵害,馬姓男子雖有「飼養動物權」,但「飼養動物權」並不能侵害到別人的「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董姓鄰居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之相鄰關係規定,請求禁止馬姓男子在頂樓平台飼養鴿子,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判決馬姓男子敗訴。
另外,董姓鄰居在這三年間每天掃除陽台上的鴿子糞便,支出的清潔費用、殺蟲劑費用、消毒劑費用及燃放蚊香驅除蚊蠅費用共計五十萬元,法院同時判決馬姓男子應賠償五十萬元給董姓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