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消費者買到凶宅,過去的處理方式都是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法院最近出現新的案例,認為隱瞞凶宅訊息售屋的行為構成詐欺罪。今後消費者如果買到凶宅,有証據能夠証明是原屋主故意隱瞞凶宅訊息的話,可以控告對方詐欺罪。
售屋要誠實面對消費者。(示意圖)。 |
台灣高等法院最近有二件這樣的案例,一件是楊姓及郝姓二人於三年前以郝之名義,用三百五十萬元購買新北市板橋區的一棟房屋後,二人明知房子曾發生有人在屋內上吊自殺死亡,仍透過房仲代為銷售房屋,仲介人員陪同有意購屋的劉姓男子前去看屋,劉詢及房屋是否為凶宅時,楊故意隱瞞房屋曾發生有人上吊自殺死亡之事。
故意隱瞞房子是兇宅
等到雙方簽約時,劉轉問郝房屋是否為凶宅時,郝仍故意隱瞞房子是凶宅的訊息,向劉詐稱房屋並非凶宅,並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之「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或其他非自然身故之情事」說明欄內,勾選「否」之選項,致劉陷於錯誤,同意以總價四百六十五萬元購買,劉付清購屋款項、辦妥過戶手續並點交房屋後,經鄰居告知及詢問轄區派出所警員後,始知受騙。
法院認為楊、郝二人隱瞞凶宅訊息售屋的行為構成詐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及拘役五十日確定。
第二件是王姓女子因其夫在台北市內湖的住家內上吊自殺,房子成為凶宅,在市場不易出售,價值亦因而減低。王女委託仲介售屋,在「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雖然勾選是凶宅,但仲介問及凶宅之原因時,王女竟向仲介詐稱其夫在庭院滑倒,於送醫途中死亡,而隱匿其夫在室內自縊死亡之事,使房屋仲介無法據實告知有意購買房屋之買受人。
不實資訊使買方陷於錯誤
陳姓民眾有意購屋,房仲將王女的說明告訴陳姓民眾,陳誤以為王女的先生是在送醫途中死亡,房子並非凶宅,因而以四百萬元購買。其後裝修完畢,欲搬入時,始經鄰人告知該屋內發生冤死,有人上吊亡,陳始知受騙。
事後陳找王女理論,王女簽下協議書向陳表達歉意,並願就賠償問題做進一步的協商,但王女後來置之不理。法院傳房仲作証,根據証詞,法官認定王女掩飾房屋內有人自縊死亡之實情,而提供不實之資訊以使買方在評估時陷於錯誤,構成詐欺罪,將王女判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