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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交屋求償要先經催告

【文/住展雜誌】季姓男子等八名住戶購買冠德建設興建的「美麗景安」,不滿建商以「輕質灌漿牆」作為分隔牆,隔音效果很差,全無隱私,隔壁沖馬桶、說話聲都聽得一清二楚,提告求償。一審法院認為買賣契約未針對分隔牆作特別約定,判住戶敗訴。但住戶上訴後,全案翻盤,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建商並未達到輕質隔間牆所應具備之隔音標準,改判住戶勝訴,建商應賠償每位住戶各四萬元。

房屋牆壁使用的建材關係到住戶居住安全及隔音效果。

「美麗景安」是冠德建設在新北市捷運景安站推出的捷運共構案,共十九層樓、兩百多戶,於民國九十七年交屋,當初因捷運共構案構造特殊,採新式工法,把「室內隔間」用的輕質灌漿牆用來作「隔戶」用,減輕建物重量,沒料到引來住戶抱怨隔音效果差。

住戶反映隔音問題

當初住戶反映隔音問題時,建商同意為住戶重新施作隔音設備,若住戶自行施工者,則予以補貼工程費每戶二萬元,大多數住戶接受建商補貼的工程費,但有八戶認為施作隔音牆造成小套房室內面積又減損,要求冠德須補償損失的坪數,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住戶於是提告向冠德求償。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在雙方的買賣契約附件七「建材與設備說明書」中,關於隔間部分記載:「室內隔戶及隔間牆採輕質灌漿牆,重量輕可降低結構體荷重並具隔熱、隔音及防火效果。」,顯見房屋採「輕質灌漿牆」之建築材料,則該建材必需具有依通常交易觀念之隔熱、隔音及防火應具備之效用及品質。

法令沒有規範隔音標準

目前我國建築法令中,並沒有清楚規範建築物隔音標準到底是多少,但高院審酌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九十五年十二月針對建築物分隔牆隔音性能之研究報告,認為房屋採輕質隔間牆之建材即泡沫(氣泡)混凝土作為分間牆,應達到之最低宣告隔音量為44dB,作為房屋因採輕質隔間牆所應具備之隔音標準。

高院指出,大樓管委會與建商達成合意於九十八年六月曾委請海洋大學針對該大樓取樣之隔間牆,施作隔音工程之前後隔音量之檢測結果,八樓於施工前之隔音量僅為42dB,並未達到通常輕質灌漿牆所應具備之隔音標準44dB。

房屋牆壁關係到住戶居住使用安全及寧靜,其材質是否堅固,隔音效果是否良好,自屬重要事項,建商欠缺其所保證之品質,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判決建商應分別賠償住戶。
民眾不論是購買成屋或預售屋,購屋契約除了約定建築材料不含輻射鋼筋或海砂,還要將分隔牆的材質及隔音效果「說清楚、講明白」;明文規定才不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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