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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人員不能夠吃裡扒外

【文/住展雜誌】房仲這一行業競爭非常激烈,每一家房仲公司都會要求員工負有忠誠義務,不能夠吃裡扒外,如果房仲人員違反忠於其職責的應盡義務,公司可以向員工求償。

在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任職的孫姓女房仲,於去年二月任職期間,將公司的案件坐落新北市泰山區仁義路的一棟房子,私下轉到美商ERA易而安不動產仲介公司仲介他人成交,後來孫女並離職改到易而安擔任房仲。

任職期間曾簽下同意書

在公司契約有效期間內,仲介人員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業務。

太平洋房屋仲介認為,孫女在任職期間曾簽下同意書約定:「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含留職停薪)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如有違反願給付公司三十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孫女把公司的案件私下轉給易而安公司,顯已違約,應負賠償責任,另外,郭姓男子為孫女任職時的連帶保證人,也應與孫女負連帶給付之責任。

孫女辯稱她根本就不認識案件買方及其家人,從未帶案件買方及其家人看過任何一間房子。那棟房子不是太平洋房屋的案件,而是美商ERA易而安不動產的案件,同行將房地案件成交與她無關。她一直認真遵守公司的規定,沒有將案件私下成交之情事。

證人證詞對女房仲不利

台北地院傳訊二名證人,其中一人(買方代表) 證稱,他受友人請託買房子,去找太平洋房仲公司孫小姐看房子,後來不知道案子為什麼會轉到易而安,轉過去之後,孫小姐就叫易而安的黃先生代簽,孫小姐也在旁邊,孫小姐告訴他,易而安賺一百萬,孫小姐可以抽五十萬元,太平洋公司賺一百萬,孫小姐只能抽二十幾萬。把案子轉到易而安,她可以賺到比較多錢。

另一名證人(為本件買賣的賣方)也指出,他只有委託太平洋公司代銷而已,沒有找其他家,孫小姐及易而安的同事,去年一月間有一天到他的公司找他談關於買賣房子的事,有提到買方目前所談的金額,有在做議價的動作,孫小姐並說她是易而安的業務。

吃裡扒外構成違約

法官認為二名證人應無甘冒犯偽證罪嫌故意虛構誣陷之理,所為證詞應可採信,孫女於任職太平洋房仲公司期間,違反任職同意書的約定,私下為美商ERA易而安不動產公司執行仲介業務,自應負違約之責。

但法院審酌孫女違約之情節及因其違約致太平洋所受之損害等情,認雙方所約定違約金高達三十萬元,顯然過高,應酌減為十萬元,判決孫女及其連帶保證人郭姓男子敗訴,應連帶賠償太平洋公司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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