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屋主委託房仲銷售房子時,在不動產買賣委託書中,常會出現「委託人(即屋主)實拿×××萬元」的字樣,這裡所謂的「實拿」其真意是什麼?
李姓女子在前年十月委託喬誠房屋仲介公司銷售其所有的台北市一棟房屋,委託價格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包含土地增值稅及房仲公司的服務報酬在內,委託期間為三個月,後來因沒有賣出去,雙方又於去年六月另簽協議書調整契約的內容,將委託銷售價格改為屋主「一千三百六十萬元實拿」。
委託售價改為屋主「實拿」
在不動產買賣委託書中,「委託人實拿×××萬元」字樣的含意為何? |
房仲不久找到張姓買家願出價一千三百八十萬元購買,張並交付斡旋金十萬元,李女也在買賣斡旋金委託書上簽認同意出售予張,但房仲要求李女將成交價一千三百八十萬元扣除李女實拿一千三百六十萬元後之溢價即二十萬元作為服務報酬,被李女拒絕,雙方鬧的不愉快。
李女認為,委託銷售契約中所謂「實拿」就是她要實際上拿到一千三百六十萬元,不包含一切稅捐及代書費及一切其他費用,契約中並無任何有關差價部分屬於房仲之文字約定,房仲卻向她強索二十萬元之仲介費,導致本件買賣契約無法繼續履行。
雙方對「實拿」的解釋不同
李女後來另外委託別的房仲將房子賣掉,引起喬誠房屋仲介公司不滿,認為李女違約造成該公司受損,於是告上法院要求李女應給付三十三萬八千元(包括扣除李女實拿後之溢價二十萬元及原本房仲可向張請求的買賣價金一千三百八十萬元之百分之一即十三萬八千元服務報酬)。
台北地院認為,雙方對於「實拿」的解釋有所出入,但李女既然明確告知房仲公司要實拿一千三百六十萬元,且為喬誠房屋仲介所同意並記載在契約調整書上,則表示李女委託出售總價必須是扣除服務報酬、土地增值稅等一切費用後,要實拿到買賣價金一千三百六十萬元。
「實拿」不含稅捐及其他費用
法院指出,本案的張姓買家出價一千三百八十萬元,扣除土地增值稅約十一萬元以及李女實拿一千三百六十萬元後,房仲可取得之服務報酬約九萬元,然而喬誠房屋仲介卻要求李女給付二十萬元服務報酬及另行自付土地增值稅,如此一來,李女的「實拿」將不到一千三百六十萬元,則房仲公司已經違反契約調整書之約定,房仲既然未依據契約調整書使李女實拿一千三百六十萬元,那麼房仲違約在先,以致李女後來才違反與張之約定而另行出售第三人,交易不成的責任應屬可歸責於房仲。判決房仲公司敗訴,無權請求李女賠償服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