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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凶宅還購買,事後不得向賣家求償

【文/住展雜誌】民眾購屋時,如果明知道房子是凶宅卻還購買的話,事後就不能要求售屋者負起瑕疵擔保責任。

如果契約中有註明房子是凶宅,銀行核准房貸的成數會少很多。

王姓男子在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以五百萬元向黃姓男子等五人購買台北市一棟房子(這棟房子為五人共有),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完成過戶,王隨即在九十六年一月份將房子以六百十萬元轉售出去,新買家在三年後發現這棟房子多年前曾經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死亡,房子是凶宅,告上法院,後來法院判決王必須賠償新買家九十一萬五千元確定。

王姓男子心有不甘,認為黃姓男子等五人當初賣屋給他時,在買賣契約中載明,「賣方保證房子確無非自然身故之情事發生,否則願負法律責任」,故意隱瞞房子是凶宅此一重大資訊,顯然構成共同詐欺行為,出面控告黃等五人,要求對方應連帶賠償他一百九十一萬五千元(其中一百萬元是精神慰撫金)。

購入凶宅轉賣圖利

但黃姓男子等五人則反駁,他們絕無隱瞞房屋為凶宅之事,早已明確告知王,這棟房子當時的市值為六百多萬元,因為房屋曾發生有人在內自殺,才願以低於市價高達二十%之五百萬元賤價賣給王,王是投資客,想於短時間內賺取轉手之利潤,才會鋌而走險不惜低價購入凶宅再轉賣第三人。

黃姓男子等五人指出,買賣契約是定型化契約,上面本來就印著「房屋不是凶宅」的條款,原本他們要刪除,但是王姓男子以方便向銀行申請較高貸款為由,要求保留買賣契約的這一條款。

房仲作証說出真相

台北地院審理時,王姓男子向法官坦承自己是投資客,購買房屋後即轉售第三人,法官傳訊當時在場的黃姓仲介作證,他証稱看房的時候有告訴王屋況,有講裡面曾經有人燒炭死亡,簽約時賣家也有向王提過此事,並說是否要將房子是凶宅記載在契約裡面,但是王當時說不要記載,因為希望貸款的時候可以向銀行貸較高的金額。(按:如果契約中註明房子是凶宅,銀行核准房貸的成數會少很多)

法院認定,王在購屋時已經明知房子是凶宅,基於方便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轉售獲利不受影響之考量,要求保留定型化買賣契約條款,依契約自由原則,並無不可;黃姓男子等五人並未故意隱瞞房子是凶宅此一重大資訊,判決王敗訴。

有趣的是,王姓男子當初以五百萬購屋,加上契稅、房地產登記費、買入時仲介費二十五萬元、出賣時仲介費十八萬元、裝潢工本費二十萬元,共六十六萬多元,他以六百十萬元轉售他人,原本以為可賺取約四十四萬元之利潤,後來要賠新買家九十一萬多元,王姓男子現在反而倒虧約四十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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